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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宁市档案局、市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全市做好精准扶贫档案工作提出了明确意见。
《指导意见》重申了做好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出精准扶贫档案是真实记录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历史凭证,是现在和今后研究工作、制定政策、解决问题的重要参考依据。做好精准扶贫档案工作是迎接脱贫摘帽测评验收,更好地服务南宁市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实际需要。
《指导意见》明确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合格的档案凭证,以最终接收进馆入室为终极目标。
《指导意见》要求精准扶贫档案工作务必坚持做到六个规范。
一是归档要规范。精准扶贫档案归档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印发的《精准扶贫档案归档清单》(2016-2017年版)中对市、县(区)、乡(镇)、行政村、贫困户(脱贫户)归档的类别、目录和要求认真收集归档,做到应收尽收、应归尽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为己有或擅自销毁。各级各部门不能擅作主张、随意增减,更不能标新立异、层层加码。另外,精准扶贫档案要收集原件归档,尤其是确定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的档案务必原件归档,严禁用复印件归档。原件归档确有困难的,要采用扫描件归档。
二是整理要规范。要根据自治区《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精准扶贫档案应当分门别类整理,要分别按照国家、自治区档案行业有关规则和要求进行规范整理。具体整理方法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精准扶贫档案归档文件整理规程》执行。各县、区档案局要会同扶贫办加强监督、指导,及时纠正档案整理中的不规范问题。
三是移交要规范。精准扶贫档案的移交时间要按照《南宁市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即列入市、县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5年向市、县国家档案馆移交;列入城区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直属单位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年、乡镇或者街道办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5年向城区国家档案馆移交。提前移交和移交的要求及延期移交档案的,按照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因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应当提前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当同时移交相关的电子文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档案移交期限的,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规定执行。此外,移交进馆后的精准扶贫档案应统一集中存放,便于提供利用。
四是管理要规范。规范管理是档案有效利用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做好精准扶贫档案的规范管理必须抓好按规章制度管理、分级负责管理两个方面工作。
五是利用和公布要规范。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涉及档案实体和信息的安全问题、档案的解问题和个人隐私问题。因此,精准扶贫档案的提供利用要严格遵守《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南宁市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违法违规利用和公布档案。
六是扫描要规范。档案扫描,也称为档案数字化加工或数字化扫描加工服务等,它是把纸质的档案转化成电子化的档案的一种信息化技术。通过扫描、录入信息到计算机数据库中,以计算机存储档案信息,以方便查询和利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精准扶贫档案的扫描工作由县级以上扶贫部门负责开展。
因此,各县、区档案局要监督和指导扶贫办严格按照《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T31-2005)《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2014)《档案数字化光盘标识规范》(DA/T52-2014)《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要求》《南宁市纸质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等标准规范开展档案数字化工作,确保数字化成果符合行业规范标准。
同时,要建立健全档案扫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门、专人负责,特别是涉及档案扫描服务外包的,要采取相应措施规范档案出入库登记制度、扫描流程管理制度和现场监管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坚决杜绝失(泄)事件的发生。各县、区档案局要加强对档案扫描项目的监督指导,做好数字化成果的组织验收和数据登记备份及移交接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