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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档案的整理方法
档案管理工作看似简单,其实有许多学问在里面。下面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审计业务档案的整理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分类排序
审计项目档案材料的整理,应遵循审计成文规律和特点,并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备查类四个单元进行排列,并按照“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的原则排序。实践中按以下单元分类归档排序比较合理:
第一单元:结论类文件材料(凡带★号的条目为必备文件材料)
1.上级机关(领导)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及《审计要情》、《专题报告》等审计信息的.批示、签报
2.审计情况报告及审计情况报告代拟稿
审计结果报告及审计结果报告代拟稿
审计综合报告及审计综合报告代拟稿
3.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代拟稿
审计报告送达回证★
业务部门复核意见书★
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说明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答复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送达回证★
审计组审计报告
4.审计决定书★
审计决定书代拟稿
审计决定书送达回证★
5.审计移送处理书
审计移送处理书代拟稿
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回证
6.审计移送处理书审理意见书
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
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书
7.审计业务会议纪要★
8.审计组会议记录★
9.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二单元 证明类文件材料
10.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11.汇总工作底稿★
12.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
13.审计移送处理书附件原始取证单
14.《审计要情》、《专题报告》涉及问题的证据材料
15.举报问题情况核实材料或取证材料
16.查询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账户有关资料
第三单元 立项类文件资料
17.上级审计机关或本级政府的指令性文件
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
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工作方案调整及相关材料
审计报告模板
18.调查了解记录★
调查了解记录及相关的审计取证
19.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调整说明及相关材料
20.审计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审计通知书代拟稿
授权审计通知书
第四单元 备查类文件资料
21.审计结果公告
22.审计整改情况报告
审计整改检查取证资料
被审单位整改情况报告
23.审计宣传信息
24.审计工作报告
25.相关部门出台的管理制度、办法
26.审计移送案件受理、立案、起诉及判决、处理处分材料
27.审计评估表、测算表
28.被审计单位自查报告或自查表
二、加工整理
首先应检查每一份档案资料,察看是否留有充分的装订线;其次应对纸张破损、幅面不规则或字迹模糊的档案材料进行加工处理。具体应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 确定每份审计工作底稿及附件审计取证材料的顺序,避免把资料放错位置,同时撤出冗余资料。
2.对纸张破损或字迹模糊不清的档案材料,应采用复印、扫描、拍摄等方法进行复制,复制件应附在原件后并注明复制原因。
3.幅面过大的档案材料应进行折叠或剪裁,保证每页最终都为A4纸大小。折叠后的档案材料要保持平整,文字、照片不得损坏,便于展开阅读。剪裁时不得损坏档案材料上的文字、印章、图形等内容。
4.幅面过小的材料应进行托举。有些材料幅面太小,无法装订,应当在材料的底部托上一层质量较好的纸张。
5.装订边线过窄或装订线内有文字的材料应加边。档案材料一般应留够2厘米的装订边。
6. 拆除档案材料上的订书钉、曲别针、大头针等金属装订物。
三、编写目录
编写目录包括分卷、编页、编目三个过程:
1.分卷。在所有资料都已经齐全并且符合归档要求时,就可以分卷了。同类档案如果太厚,应该分成多卷装订(并于编目时在文件标题或备注中注明分卷顺序)。分卷装订时,必须保证同一份材料分在同一卷中。每卷厚薄以恰好能装进档案卷夹为宜,卷夹背脊等整体应做到不凹不凸。
2.编页。每卷材料应独立编页以便于查阅,编写页码要用铅笔以便于修改;页码标记应在材料的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字体不能过大或者过小,过大影响美观,过小则可能在扫描后的电子档案中显示不清晰。
3.编目。档案材料应按照排列顺序,逐份逐项编写目录,做到目录清楚,填写准确。目录包括顺序号、文件作者、收发文号、页码、文件标题、文件日期、备注等。填写“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文件作者”填写单位、处科股室或审计组名称;“收发文号”有文号的填写,没有的不填;“页码”按照编好的页数如实填写;“文件标题”根据材料题目或主要内容填写,标题必须确切反映材料的主要内容或性质特点;“文件时间”填写材料落款的具体年月日时间;“备注”填写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装订成册
装订时将档案目录置于卷首,卷内材料按目录顺序排列,左边、下边对齐,置于档案卷夹在左侧打孔装订。装订应严格按照“牢固、整齐、美观,不丢页、不错页、不倒页、不压字、不订反、不损坏文件、不妨碍使用”的要求进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档案工作,保证审计档案的质量,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机关在项目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
审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审计机关建立审计档案并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的活动。第四条 审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审计署主管全国的审计档案工作,同时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工作,接受上一级审计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设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审计档案工作。第六条 审计机关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拟定审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对本机关各部门审计文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和统计工作;
(四)定期对本机关库存审计档案进行鉴定,如期移交应由同级档案馆保管的审计档案;
(五)监督和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工作;
(六)开展审计档案工作的检查、总结、培训、研究等活动。第七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审计组负责制。第八条 应归入项目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立项性文件材料,如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如审计证据(含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
(三)结论性文件材料,如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复核意见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听证告知书、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四)其他备查文件材料。第九条 审计文件材料按审计项目立案,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者若干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为一个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第十条 审计案卷内文件材料按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四个单元进行排列。
结论性文件材料,应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或者会计报表科目对应的顺序排列。
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其他备查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第十一条 审计案卷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第十二条 审计组确定的立卷责任人应当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经审计组组长(或业务部门负责人)复查,并经档案管理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检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编目和装订。第十三条 审计复议案件的文件材料由复议机构按案件单独立案归档。
为了便于查找和利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审计复议案件归档情况在被复议的审计项目案卷备考中加以说明。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案卷的归档,应当以审计项目案卷为单位进行交接,归档时间不得迟于该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4月底。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项目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保管期限。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在划定保管期限的基础上,应当采用“年度-组织机构-保管期限-审计类别”的方法排列和编目。审计案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变动。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的密级及其保密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及其保密期限确定,由档案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作出标识。
第23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
你知道什么是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吗?你对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了解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关于审计档案工作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档案工作,提高审计档案质量,发挥审计档案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应纳入审计档案的材料(以下简称审计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移交、保管和利用的活动。
第四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单位或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项目,形成的审计档案材料应当交回组织,并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当及时收集审计档案材料,按照立卷原则和方法进行归类整理、编目装订、组合成卷和定期归档。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立卷时,应当遵循按性质分类、按单元排列、按项目组卷原则。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坚持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做到审结卷成、定期归档。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审计项目立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九条 审计档案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审计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档案材料的重要程度,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工作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审计档案管理人员的要求和责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审计档案的质量负主要责任。
第三章 审计档案的范围与排列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文件材料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审计档案材料。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档案材料的保存价值和相互之间的关联度,以审计报告相关内容的需要为标准,整理鉴别和选用需要立卷的审计档案材料,并归集形成审计档案。
第十四条 审计档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立项类材料: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前调查记录、项目审计方案等;
(二)证明类材料:审计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等;
(三)结论类材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单、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等;
(四)备查类材料:审计项目回访单、被审计对象整改反馈意见、与审计项目联系紧密且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材料等。
第十五条 审计档案材料应当按下列四个单元排列:
(一)结论类材料,按逆审计程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二)证明类材料,按与项目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三)立项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四)备查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内每组材料之间的排列要求: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四章 纸质审计档案的编目、装订与移交
第十七条 纸质审计档案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材料目录;
(三)卷内材料;
(四)案卷备考表。
第十八条 案卷封面应当采用硬卷皮封装。
第十九条 卷内材料目录应当按卷内材料的排列顺序和内容编制。
第二十条 卷内材料应当逐页注明顺序编号。
第二十一条 案卷备考表应当填写立卷人、项目负责人、检查人、立卷时间以及情况说明。
第二十二条 纸质审计档案的装订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拆除卷内材料上的金属物;
(二)破损和褪色的材料应当修补或复制;
(三)卷内材料装订部分过窄或有文字的,用纸加宽装订;
(四)卷内材料字迹难以辨认的,应附抄件加以说明;
(五)卷内材料一般不超过200页装订。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立卷人)应当将获取的电子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完整、清晰地记录于纸质材料中,其证物装入卷内或物品袋内附卷保存。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立卷人)完成归类整理,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档案管理人员检查后,按规定进行编目和归档,向组织内部档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 电子审计档案的建立、移交与接收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审计项目建立电子审计档案。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确保电子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 电子审计档案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文件存储格式,确保能够长期有效读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文字处理技术形成的文字型电子文件;
(二)用扫描仪、数码相机等设备获得的图像电子文件;
(三)用视频或多媒体设备获得的多媒体电子文件;
(四)用音频设备获得的声音电子文件;
(五)其他电子文件。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当以审计项目为单位,按照归档要求,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电子审计档案的移交手续,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元数据应当与电子审计档案一起移交,一般采用基于XML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
(二)电子审计档案的文件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的,应当在元数据中著录相关信息;
(三)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审计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审计档案应当解压缩后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审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起移交;
(四)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审计档案在本部门至少保存5年,其中的涉密信息必须符合保密存储要求。
第二十九条 电子审计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包括: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审计档案数据、检验电子审计档案数据和移交电子审计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三十条 电子审计档案的移交可采用离线或在线方式进行。离线方式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一般采用光盘移交电子审计档案;在线方式是指内部审计机构通过与管理要求相适应的网络传输电子审计档案。
第三十一条 档案管理部门可以建立电子审计档案接收平台,进行电子审计档案数据的接收、检验、迁移、转换、存储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电子审计档案检验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由交接双方签字;也可采用电子形式并以电子签名方式予以确认。
第六章 审计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三条 审计档案应当归组织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安排对审计档案业务熟悉的人员对接收的纸质和电子审计档案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 归档与纸质文件相同的电子文件时,应当在彼此之间建立准确、可靠的标识关系,并注明含义、保持一致。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管理规定,结合自身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三十六条 审计档案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审计工作保密事项范围和有关部门保密事项范围合理确定。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保管期满审计档案的鉴定工作,对不具有保存价值的审计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并报组织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毁。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利用制度。借阅审计档案,一般限定在内部审计机构内部。
内部审计机构以外或组织以外的单位查阅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必须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者组织的主管领导批准,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的,由组织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准则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档案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监督或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审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审计机关对审计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以及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审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审计署主管全国的审计档案工作,同时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工作,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审计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设档案管理机构;市(地)级审计机关设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县级审计机关设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第六条 审计机关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人员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法规,依法建立本机关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组织、指导和监督本机关各部门审计文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工作,为审计工作服务;定期对本机关库存审计档案进行鉴定,如期移交应由同级档案馆保管的审计档案;
(四)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有计划地开展检查、总结、培训、研究等活动。第七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第八条 应当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审计公文;
(二)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三)审计工作方案、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记录等文件材料;
(四)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复、批示、问函、复函等文件材料;
(五)与具体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等举报材料;
(六)其它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第九条 不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与具体审计项目无关的行政文书及审计综合管理文书;
(二)未用作审计依据,或未经核实的证明性材料;
(三)审计所依据的法规、政策文件中的无关条款及其他参考材料;
(四)未经领导审签的文电草稿;
(五)其他不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第十条 审计文件材料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一般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为一个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第十一条 审计案卷内文件材料一般应以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三个单元为序进行排列。
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的方法进行排列;
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对审计证据、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法规依据进行排列;
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第十二条 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一经实施,立卷责任人即应及时收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方法和规则进行组卷,经审计组组长或业务部门文书人员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第十四条 审计文件材料的归档,应坚持以审计项目案卷为单位进行交接,归档时间不得迟于该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6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