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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整理的要求

时间:2023-01-27 作者:老师 来源:网络 点击量:

人事档案整理的要求

法律分析:人事档案管理条例包括:总则,整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档案材料的鉴别,档案材料的分类,档案材料的排序与编目,复制与技术加工,装订与验收入库,整理工作的注意事项及附则。

法律依据:《人事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条 整理干部档案,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

人事档案整理的要求

第五条 整理干部档案,事先要收集好干部档案材料,并备齐卷皮、目录纸、衬纸、切纸刀、打孔机、缝纫机等必需的物品和设备。

第六条 整理干部档案的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专业知识,熟悉整理干部档案的有关规定,掌握整理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认真负责做好整理工作。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人事档案管理,维护公司和员工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X是公司人事档案(含公司退休员工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事档案的收集、归档、保管、借阅及传递的管理。

第三条 XXX按人事档案归档的内容有计划、定期向各部门收集人事档案资料,经整理后入档。

第四条 各部门按人事档案归档要求的内容和规定及时向XXX报送员工的有关档案材料。XXX收到人事档案材料后,须经整理、鉴别认定后入档。

第五条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查阅人事档案时,须持本部门开具的《查阅档案材料介绍信》,且至少要有两个人到XXX档案室内查阅,少于两人的不予提供查阅。对于非公司内职工查阅公司相关人员档案时,需填写《查阅人事档案材料审批表》,经XXX领导签字同意后按程序办理。

第六条 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人事档案员允许,查阅人不准摘录或复制档案内容;

(二)查阅人不准查阅本人或直系亲属档案材料;

(三)查阅人不准泄露被查阅人档案内容。

第七条 人事档案借阅管理

(一)凡需要办理人事档案借阅手续的,经办部门须至少提前一天向XXX提交所需内容、时间、目的等情况,以便XXX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经办部门借用人事档案须经XXX主管领导批准,借用时间不得超过三天,确需超期借用时必须补办延长手续。

(三)查阅、借用人事档案,经办人双方必须履行交接手续。查阅、借用后XXX人事档案员须查对档案无任何问题后收回归档。不履行交接手续和不经查对即归档的,追究人事档案员责任。

(四)对借用的档案,借用人必须妥善保管,不准转借、传阅、涂改、复印、拍照、不准抽撤张页及泄露档案内容。对违反规定视其情节和造成后果,予以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

第八条 凡经公司批准由公司调出的人员,XXX负责其人事档案调转手续的办理,将其人事档案发送调往单位或转交调出人员自带。

人事档案整理的要求

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有哪些要求?

为了实现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的规范化,搞好档案建设,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中央组织部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专门制定了《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根据细则的要求,整理工作必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练、实用的要求。

人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人事档案整理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人事档案管理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人事档案管理范围:专业技术干部、正科及以下管理干部、工人等各类人员(包括出国不归、失踪、除名、逃亡职工和残死亡、离休、退休职工)的人事档案。

2、干部、工人退职、时必须奖其档案交给省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3、干部、工人在受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本院人事档案室保管,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重新安置的,其档案转至有关主管单位保管或移交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4、除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

5、档案的管理

(1)根据气候的不同变化,经常注意档案的通风、温度、清洁、防火、防盗、防晒、防潮和防蛀。

(2)对所管理的人事档案必须逐人登记注册。

(3)每季度核对一次档案的分类、编目、序号,发现编错或放错位置纠正;每装卸要按登记册全面检查一次档案,发现漏缺档案朣查找。

(4)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材料,对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材料拒不交出者,应追究其责任。

(5)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管理方法和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

6、管理干部、工人必须建立档案正本。

1、档案正本是全面反应干部、工人历史和现实情况的实物材料,构成包括下列十项内容。

(1)履历表及其他简历材料等。

(2)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3)各种鉴定。

(4)各类考核、评价材料及毕业成绩单、学历证明等。

(5)政治历史审查材料及甄别复查材料,工龄更改材料等。

(6)参加中国共产党和共青团的材料。

(7)各种奖励及县团级以上机关批准的英雄模范先进事迹材料。

(8)处分、撤销处分和甄别复查材料。

(9)任免呈报表,确定或晋升技术职务、学位、学衔审批表,出国人员审批表,调整工资审批表,工资级别登记表,离休、退休、退职审批表等。

(10)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材料,如本人的思想、工作、学习总结检查,死者生平介绍,更改民族材料等。

2、查阅和借用人事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一般不得查阅人事档案,如必须有关人员的情况,由档案管理人员提供。

(2)必须查阅档案时,只限于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赏干部到档案室查阅所需情况;各党支部发展党员必须查阅档案时,支部书记和组织委员查阅。

(3)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的档案。

(4)查阅档案者,必须填写查阅什么问题,查阅日期逐项进行登记。

(5)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在档案卷内涂改,圈划及撤换档案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被查档案内容,违者应追究责任。

(6)查阅档案时,不得抄录档案内容,如特殊情况,须经人事办主任允许后方可抄录,抄录的材料应近期送回档案室处理。

(7)外调人员一般不得查阅档案,如特殊情况需查阅时,必须持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介绍信,并有两名正式党员方能查阅。

(8)档案一般不是,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借出,但借出时要及时登记,按期归还,如不按时归还,要及时催收,以免遗失。

3、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1)档案要通过机要交通仁慈,不能公开邮寄或本人自带。

(2)档案转出要及时追收回执,以防档案丢失。

(3)收到外单位的档案,要及时核对,核对无误差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后退回回执。

4、凡归档的材料,均应 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完整无缺;需经组织审查盖章和本人签字的,应盖章签字后才能归档。

5、凡归入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整理,不应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不得入档;凡归入工人档案的材料,要参照省劳动局(1981)63号文件的准则归档;归档材料应做到分类准确,编目清楚,目录排列合理,标题完整,装订整齐,字迹清楚。

6、保管档案工作人员守则如下: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理论,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初中“三个代表”,努力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政策水平。

(2)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档案材料或泄露档案内容。

(3)严禁在档案库吸烟,保护档案安全,经常打扫和保持档案室的清洁卫生。

(4)不得擅自转移、分散和销毁档案材料。

(5)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6)坚持党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政策,严格按照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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