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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中关于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定是根据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新档案法的颁布施行对不断加强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为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第三十九条 电子档案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
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档案馆可以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
1.建成安全、可管理、可扩展的统一身份认证系统;2.梳理全校基础数据,建立高质量的、可管理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公共数据平台和数据标准,进行数据治理,实现数据统一管理、有效共享,形成学校权威的基础数据源;3.整合学校现有业务,通过工作流引擎建立网上办事大厅,实现业务流程、报表填写的网上办理,为师生提供便捷、一站式、个性化的办事服务;4.建设面向用户的校园综合服务门户平台,整合学校现有资源,建设多样化的个人数据服务、应用中心及决策支持,提供更加丰富的、可定制化的校内信息集成,完成与网上办事大厅、校园移动应用平台的无缝集成及对接;5.建立统一的岗位、角色管理平台,对校内人员进行精确的身份管理,并为统一授权提供基础信息;6.建立快捷安全的统一消息平台,依托统一岗位、角色管理平台,建立微信、邮件、短信、门户消息、QQ等多种消息通知和反馈通道,并实现与相关业务系统的消息通知模块对接。
档案信息化建设。
档案信息化建设是指运用信息技术提高档案工作现代化水平,重新思考档案管理的新情况、新原则与新理论,确立网络环境中档案管理与档案服务的基本框架与基本方法,实现档案信息的社会化服务。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0日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档案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强调推动档案开放与利用,将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由三十年缩短为二十五年,并进一步要求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其实就是把计算机信息技术运用到传统档案管理中,比如有“规档云”这类系统就是针对档案信息化建设的。
是指利用数据库技术、数据压缩技术、高速扫描技术等技术手段,将纸质文件、声像文件等传统介质文件和已归档保存的电子档案,系统组织成具有有序结构的档案信息库。档案信息数字化的原则:规范性原则、安全性原则、效益性原则。档案信息数字化的内容有两个不同层次:一是档案目录信息的数字化,二是档案全文信息的数字化。主要困难:技术还不成熟且不经济;数字化的对象问题;合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