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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档案管理与大数据解决方案的领航者,让信息价值超越期待

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表

时间:2023-02-21 作者:老师 来源:网络 点击量:

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文件的管理与归档工作,确保电子文件安全归档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昆明市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电子文件管理与归档工作。

  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电子文件管理与归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不同形式的信息记录。

  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参考和利用价值并作为档案保存的电子文件,以及实体档案经数字化处理后形成的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电子文件管理与归档应当遵循信息化条件下电子文件形成和利用的规律,坚持“分级管理、规范标准、便于利用、安全保密”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管理,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机构,明确人员编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责任追究、目标管理制度。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协调行政机关电子文件管理与归档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电子文件管理与归档工作提供信息化保障,统一电子文件数据标准,指导制定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做好档案信息化项目立项管理、组织协调、技术论证和项目建设评估工作。第八条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业务规范,统一电子档案的有关数据标准,建立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电子文件归档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电子文件管理与归档的监督指导。第九条 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电子文件管理与归档工作中的涉密电子文件管理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第十条 市、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和保管其接收范围内各单位形成的电子档案,并依法提供利用。

  各专业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按行业标准负责本专业、部门电子档案的接收、管理、利用。第十一条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负责属于本单位归档范围的电子文件的收集和归档、整理、管理、移交工作。第三章 收集与归档第十二条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当实时收集电子文件,并即时备份,存储于能够脱机保存的载体上,确保电子文件安全、完整、真实、有效。第十三条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归档范围的电子文件,应当进行收集: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的重要报送件;

  (四)本单位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正式电子文件及电子文件的形成过程稿;

  (五)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

  电子文件在收集时,应当同时收集相应的背景信息和元数据。第十四条 收集的电子文件类型包括:

  (一)文本文件:用文字处理技术形成的文字文件、表格文件;

  (二)图像文件:用扫描仪、数码相机等获得的静态图像文件;

  (三)图形文件:用计算机辅助设计或绘图获得的静态图形文件;

  (四)影像文件:用视频设备获得并经计算机处理的动态影像文件;

  (五)音频文件:用音频设备获得并经计算机处理的声音文件;

  (六)多媒体文件: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制作的文件,其中包含文字(表格)、图像、图形、声音、影像等两种以上的复合信息形式;

  (七)数据文件(数据库文件):用计算机软、硬件系统进行信息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管理数据、参数等;

  (八)其他应当收集归档的电子文件。第十五条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当实时将符合归档条件的电子文件进行归档整理,整理以“件”为单位进行。第十六条 电子文件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当齐全、完整,能够有效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调取查用;

  (二)符合本市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数据格式标准,能够长期有效读取;

  (三)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价值的文本文件、图像文件、图形文件,应当制成纸质档案或者缩微胶卷同时归档,并建立互联;

  (四)加密传送、存储的电子文件应在解密后进行归档,压缩电子文件应在解压缩后进行归档;

  (五)归档电子文件应当设置成禁止改写状态;

  (六)规定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开放级别。

  前款第(二)项所称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数据格式标准,由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监、信息化、保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的相关标准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专业档案馆、部门档案馆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制定专业电子档案的数据标准,报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如何建设有效的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表

如何建设有效的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一、信息系统建设在档案管理中的作用
1.管理便捷、节省物力和人力。建设档案管理的信息系统,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对档案进行分类别、分区域、分段和分期的管理,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有利于实现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目标。在企业单位中,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作为一种新型的管理手段,节省了物力和人力,管理更加便捷,档案管理工作效率提高。
2.实现存储信息化和管理自动化目标。其一,实现了编目整理的自动化,对档案进行整理和分类,优化档案管理系统。其二,档案信息和文件统计更加自动化。计算机技术可以准确、快速地统计出档案的数量等各种数据,对不同类型的数据进行统计,加快了档案统计工作的进度。其三,检索更加自动化,同时,检索达到全面、准确。
二、 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期间存在的不足
1. 人才建设存在的不足。受档案工作人员知识素养、技术能力、专业背景的影响,使得工作过程中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用户需求等理解存在误区,影响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也无法对用户需求进行分析,导致用户的参与度低,双方无法进行交流,用户的众多需求无法在系统建设期间实现。这一问题的出现,主要是企业单位人才不足,企业单位缺失专业性和复合型人才,对现有人才也没有再教育和培训,以致影响企业单位档案信息化建设。
2.档案人员业务能力不足。企业单位档案人员,无法很好地掌握和应用现代化技术,如数字图像扫描方法、复印机应用技术、光盘和网络技术以及多媒体技术等,使得其在工作过程中,无法适应档案信息系统建设,以致影响对信息的加工和信息的处理。同时,档案工作人员掌握检索技术的能力不足,也无法与各个图书馆建立联系,严重影响系统的实际应用。
三、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注重人才培养和建设,为系统建设储备人才。档案管理工作是一个专业性要求严格的岗位,要求工作人员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明确自身的职责,忠于职守并爱岗敬业,也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科学知识,具有实际操作能力和管理能力等。为了更好地应用信息技术进行档案管理工作,建设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单位要注重人才培养和建设,明确教育培训目标,对工作人员进行科学知识、专业知识、道德素养、操作能力等培训,这样才能完善人才的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身,更好地投入到档案管理工作中。工作人员自身也应提高对自己的要求,在工作期间,不断学习,寻找差距,迎头赶上。工作人员要善于观察和总结,不断丰富文化知识素养,尽快掌握工作需要的先进技术,使自己的能力满足岗位需求。
2.探索完善档案信息管理方法。数字图像扫描方法、复印机应用技术、光盘和网络技术以及多媒体技术等,均是企业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掌握的,在掌握这些不同技术基础上,系统建设人员可大胆探索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方法和全新的管理模式,掌握先进的档案信息的传播、加工处理和检索等技术,构建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明确电子文件档案管理的新标准。加强与其他档案馆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建立合作关系,各个档案馆分工合作,共同建立档案信息等资源共享平台。
3.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目标。标准化、规范化的档案管理,是衡量一个企业单位管理水平和业绩的主要指标。实现档案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是保证档案管理和档案资料完整化的基础。所以,在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期间,要倡导标准化与规范化管理目标,信息文件在立卷后及时归档,明确文件立卷和归档的重点,而后合理地分工,依据以本单位为主的档案管理原则,实现本单位文档资料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目标。

档案法中关于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定是什么

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表

档案法中关于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定是根据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新档案法的颁布施行对不断加强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为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第三十九条 电子档案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
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档案馆可以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

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什么规划

法律分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档案规划主要特点有

档案规划主要有以下特点。 1 无限的扩展能力。系统内置文书档案、科技档案、财务档案等标准的档案类型。同时支持自定义档案。 2 与办公信息管理系统无缝连接。办公信息管理系统中含有归档模块,可以对公文等流程内的文档无损地归档。而档案系统中含有公文解析模块,可以将公文数据完整还原。 3 紧贴档案实务,符合最新国家标准。集成了档案专家和一线档案工作者多年的丰富经验。功能全面,流程规范。遵循档案的相关标准,包括著录标准、信息分类和主题词标引规则、整理标准、数据交换标准、电子文件存储标准等。 4 丰富的搜索手段,快捷的检索效率。档案分类检索。用户可存储查询条件,将档案信息在逻辑上进行分类管理。可跨库检索,提供元数据检索、全文检索,检索方式可订制,检索结果可保存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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