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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价值扩展律是主张《档案法》缩短档案封闭期观点的主要理论依据之一,那么,有没有档案价值扩展律呢?为什么档案利用的现实情况就是不出现档案价值扩展律描述的前景呢?为什么档案利用情况总是给人的感觉一直情况不佳呢?请看这里的分析(节选《档案馆利用五定律》第三章第三节)
和宝荣先生在1988年《档案》第一期上发表了《实现档案价值的规律性和档案的科学管理问题》的文章,分析了档案价值实现的规律性问题,首次提出了档案价值的扩展律,[1]得到了档案理论界的广泛认可,随后,写入了吴宝康主编的《档案学概论》,冯惠玲、张辑哲主编的《档案学概论》,丁海斌、方鸣、陈永生主编的《档案学概论》,朱玉媛编著的《档案学基础》等档案学基础理论书籍。档案价值的扩展律成为档案理论界公认的档案价值规律。
是否真的存在档案价值扩展律呢?还是结合实际档案利用情况进行分析看看吧。
1.对由于价值主体扩展而导致的档案价值扩展分析。《档案学概论(第二版)》认为是与档案发生关系的人群逐渐扩大,档案利用者及其需求的范围呈拓宽趋势,其原因之一是利用者的范围从档案形成机关扩展到全社会。并认为:“档案对于其形成者所具有的价值类似于文件的第一价值,其价值主体是档案形成者;档案对于社会(即除档案形成者之外的其他利用者)所具有的价值类似于文件的第二价值,其价值主体是非档案形成者。两种价值主体的划分体现了档案具有对机关的作用和对社会的作用的双重性及过渡性。在我国,档案对于形成者价值的实现一般是在档案室阶段,而对于形成者之外的社会价值的实现主要是在档案馆阶段。”[2]这也是档案价值扩展律的最主要依据。那么,档案对于其形成者的价值也就是所谓的“似于文件的第一价值”真的是首先“它发挥作用的对象主要是本机关(含各类企事业单位)”,也就是被形成者利用,然后,过渡到社会(即除档案形成者之外的其他利用者)的价值也就是所谓的“类似于文件的第二价值”,“利用者的范围从档案形成机关扩展到全社会”为形成者以外其他机关和个人所利用吗?下边就让我们通过统计数据分析看看集中到档案馆保管的档案都是谁在利用。
据对全国各级各类档案馆1987-2003档案利用目的统计,17年之中,为编史修志而利用档案的平均比重为33.6%;为工作查考而提供档案所占的平均比重为29.8%;为学术研究而提供服务的平均比重为2.8%;为经济建设提供的服务占历年服务总量的平均比重为15.4%;其他利用平均比重为14.%。[3]
据浙江省档案馆对1980-1994年档案利用统计分析,“15年来,浙江省档案馆共接待编史修志利用者39438人次,提供档案52825卷次”,“分别占利用总量的81%、92.6%”,学术研究占利用总量的2.6%,其中公民个人利用占40.92%,主要从事写回忆录、个人传记等。[4]
据河南新乡市档案馆对1990-2002年的档案利用统计,编史修志利用档案占总卷次的32.6%,工作查考占26%,查证占24%,三项合计占82.6%,学术研究占0.4%。[5]
据贵州省锦屏县档案馆1986-1995年档案利用统计,编史修志利用档案占总卷次85.7%,经济建设占0.2%,工作查考9.8%,土地纠纷占2.7%,四项合计占98.4%,学术研究占0.2%,其他占1.4%。[6]
从上述的统计情况看,编史修志、工作查考、经济建设、查证、土地纠纷及其他占了档案利用的80-98.4%,这些占了档案利用的绝大部分。那么,这些利用者都是谁呢?让我们分析一下,编史修志的利用者中基本上绝大部分都是档案形成者原单位的人利用,编史修志都是各单位自己编写自己单位的史志;对于工作查考的利用者,也同样基本上都是档案形成者原单位的利用自己单位形成的档案,当然,也可能有例外,那都是极少数;对于经济建设的利用者,虽然不能说基本上是档案形成者原单位的,但可以说有相当部分都是档案形成者原单位的,另外的利用者中的大部分属于档案形成者单位管理的对象或受文单位,也就是说利用这些档案的利用者是该档案在文件阶段或现行档案阶段的受众(利用者或价值体现者)。换句话说,他们原来就是该档案在“似于文件的第一价值”阶段的利用者;对于查证利用者来说,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档案形成者原单位利用,如查土地证等;另一部分是档案形成者原单位的管理对象,他们本身就是其产生的文件(档案)管理相对人,是其“似于文件的第一价值”的利用体现者。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所谓的档案价值主体扩展的利用者,并没有扩大到档案形成者以外的其他机关和个人或社会各方面。“似于文件的第二价值”的利用者绝大多数还是“似于文件的第一价值”阶段的利用者,或者说主要是原档案形成者,因为就算去掉经济建设和查证利用者,编史修志和工作查考仍占了大多数。而学术研究仅占0.8-6%,其中的个人写回忆、个人传记的还占了40.92%。他们应该是文件(档案)的管理相对人,或者说是相关人或者是形成者。对于学术研究这个扩大档案价值到社会各个方面的主要利用者,全国各级各类档案馆17年之中平均仅占2.8%,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
近些年来,关注民生,服务民生,加强民生档案工作成为新时期档案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许多地方的档案馆公民个人利用档案的数量已经超过编史修志、工作查考的数量。那么,这是不是说档案价值就扩展了,档案的利用范围就扩大了扩大到社会了呢?据统计,近些年来,社会公民查阅利用民生档案大都在50%以上,占了档案利用的绝大部分。那么,这是不是就可以证明扩大到档案形成者以外的其他机关和个人或社会各方面“类似于文件的第二价值”的体现呢?不能证明。让我们分析一下,这些社会公民普遍利用的民生档案都有哪些内容呢?“普遍利用主要内容包括:知青档案、婚姻档案、房产档案、招工档案、新兵入伍档案、精简下放档案、各企业转制后的职工档案等。查阅婚姻档案用于补办结婚证、户口迁移、银行按揭、解除婚约、办理准生证、申请经济适用房以及民事诉讼等需要。查阅房产档案用于因老房产确权、申领房产证、拆迁证据保全、房产公证、解决信访、法院判决、征地拆屋赔款等需要。其他因企业单位转制,职工确定工龄,办理退休手续,精简下放职工要求解决自身实际问题等利用档案。”[7]
从这些社会公民普遍利用的民生档案来看,第一,这些利用者本身是文件(档案)的管理相对人,或者说是当事人。正如上文所述政府机关的建立是为了管理社会的需要而建立的,政府机关产生的文件(档案)主要是为管理社会需要而产生的,它的价值必须为管理的对象所利用才能体现。所以,此时的文件(档案)首先是主要为其形成者以外的政府机关的管理对象所利用,他们本身就是档案形成单位的管理对象人,是其产生的文件(档案)管理相对人,是其“类似于文件的第一价值”的利用体现者。如,婚姻登记档案利用者本身就是产生婚姻登记档案的民政部门管理相对人,是民政部门“发文”——婚姻登记证的原始接受者。房产档案利用者本身就是产生房产档案的房产部门管理相对人,是房产部门“发文”——房产登记证的原始接受者。他们的再次利用这些档案,实际是其“类似于文件的第一价值”的继续,这些利用者不属于扩大范围后的利用者。他们根本不是由于档案对档案形成者的“类似于文件的第一价值”过渡到对社会的“类似于文件的第二价值”后,才成为利用主体的,其实并没有扩大其利用的范围。第二,这些档案只针对每个具体的当事人(管理相对人),具有专一性。所谓专一性,指的是这些民生档案与其利用者是一对一专一的,其价值一般情况下只与和其有关联的当事人(管理相对人)发生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与其无关的是不会发生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的。因此,只有与这些民生档案有关的当事人(管理相对人)才会去利用它,也只有当事人(管理相对人)利用才能起到作用,其他无关的利用者一般情况下既不会去利用它,也不能起到档案的价值作用。而且一般情况下也不允许其他无关的人员利用,除特殊公务(公、检、法等)外,如果允许其他无关的人员利用,就有泄漏个人隐私之嫌。所以,这些档案价值的利用是不可能扩大到当事人(管理相对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社会各方面范围的。第三,利用这些档案具有意外性的特点。对这些民生档案的利用,不是所有的每一个当事人(管理相对人)都有需求的,有需求的只是一少部分,而且是由于发生了意外事情才会来利用。而来档案馆查阅这些民生档案必须具备三个必要条件:一是发生了政策调整,或权益受到影响、侵害、损失,或发生了纠纷。二是个人所保存的有关证明材料遗失。三是管理机构撤销或有关档案移交到档案馆。只有这三者必备了才会到档案馆来利用有关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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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的分析中不难看出,所谓的“类似于文件的第二价值”的利用者,并没有扩大到档案形成者以外的其他机关和个人或社会各方面。所谓的扩大档案价值到社会各个方面的主要利用者不过只是很少一部分而已。
由于价值主体扩展而导致的档案价值扩展的原因之二是档案机程度的递减。《档案学概论(第二版)》认为:“档案机程度的逐渐减退,表明放宽限制后档案利用者范围得以扩大,这必将导致档案价值更广泛地实现。”“例如,解放战争中‘三大战役’的有关文件,在形成初期无疑是十分机的,而到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形势的变化,有些文件公开发表更有益于学习和研究,所以其中有些已公之于众而不再保了。”[8]档案的解并不一定必然导致档案价值更广泛地实现,这是因为,其一,含有秘的档案占档案中的比例是很小的,即使解了,虽然其可能利用者相对扩大了,但是,其利用的总量还是很小的,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其并不能影响到整个档案利用量的质变;其二,并不是所有的解档案都对利用者有需求,一般的秘档案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并没有多少吸引力,而大多数的秘档案对于社会公众来说都是一般的,即使是有名的秘档案,解了也未必就能增加很多利用者。像“解放战争中‘三大战役’的有关文件”这样有名的机档案,即使解了,利用的大多数应该是历史研究者,而历史研究者本身就是少数。即便是有社会公众利用,也是少数。如果其中“有些文件公开发表”了,那么,不管是历史研究者还是普通公众,去利用这些档案原件的就会更少了。所以,档案解并不一定必然导致档案的更广泛利用。
2分析由于档案作用性质的变化而导致价值扩展。《档案学概论(第二版)》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条件的变化,不仅利用者的范围得以扩大,档案的作用性质也会发生变化,呈现出档案价值的多元性特征。一般说来,档案形成之初主要发挥行政或业务方面的作用,随着现行期的结束,档案的作用逐步从单纯的行政、业务的信息支持扩展到科学、文化、教育、司法、休闲等各个方面。……从而使档案的多方面作用凸现出来。”[9]这是从档案价值的多元性的角度来说档案价值扩展律的,那么,档案价值的多元就可以扩大利用者的范围吗?就按照《档案学概论(第二版)》给出的“扩展到科学、文化、教育、司法、休闲等各个方面”来分析一下。对于文化、教育、休闲方面能不能扩大利用者的范围,或者说档案文化、教育、休闲的价值与作用能不能增加利用者,或者说能有多少利用者来利用档案的文化、教育、休闲价值与作用,在这些方面现实中似乎都没有太多的利用者利用档案。而对于档案的司法方面,不知道具体指的是什么,这里只有冒昧地猜测是不是指档案的法律价值与作用,如果是的话,对于具有法律凭证作用的档案来说,其利用者也不会太多。因为,权益受到影响、侵害、损失,或发生了纠纷的事情在日常生活中毕竟是少数情况。至于档案的科学价值与作用,《档案学概论(第二版)》没有给出具体的说明,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无论是做科学工作的,还是研究科学的、研究科学史的都是相对少数人。而且,就综合档案馆来说,尤其是占档案馆绝大多数的市、县级档案馆,保存的有关科学方面的档案,或者有科学价值档案都是非常少的。即便是大多数的市、县级档案馆保存有大量有关科学技术方面的档案,由于市、县级档案馆保存的档案至少是10年前的,而当今科学技术的发展是日新月异,别说是10年前的,就是一年前的都有可能已经落后了。因此,档案的科学价值与作用,在综合档案馆并不能扩大利用者的范围和数量,也不会增加多少科学方面的档案或者有科学价值档案的利用量。
从以上的分析中不难看出,所谓的“由于价值主体扩展而导致的档案价值扩展”,并没有扩大到档案形成者以外的其他机关和个人或社会各方面,档案解并不一定必然导致档案的更广泛利用;所谓的“由于档案作用性质的变化而导致价值扩展”,“扩展到科学、文化、教育、司法、休闲等各个方面”,并不能扩大多少利用者的范围,也不能增加多少档案的利用量。所谓的扩大档案价值到社会各个方面其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用者也许相对可能会增加一少部分。所谓的扩展到科学、文化、教育、司法、休闲等各个方面也许相对可能增加一少部分档案利用者和档案的利用量。而这两个一少部分的档案利用者和档案利用量根本不足以支撑所谓的档案价值扩展律,最主要的是这两个扩展根本没有改变档案利用相当少的现实。也许,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档案价值扩展的规律。
参考文献
[1]和宝荣.实现档案价值的规律性和档案的科学管理问题(续)[J].档案,1988,(01):23-25.
[2][8][9]冯惠玲,张辑哲主编.档案学概论(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52、60、59-60.
[3]李海英.档案利用数量分析[J].北京档案,2005(10):22-24.
[4]韩李敏,吴新宇.新时期档案馆利用回顾与展望——浙江省档案馆15年(1980-1994)档案利用分析报告[J].档案学研究,1996(增刊):48-49.
[5]周应朝.新乡市档案馆(一库)档案利用统计分析[J].档案管理,2003(05):23-24.
[6]吴桦佛.锦屏县档案馆档案利用现状浅析[J].贵州档案,1997(02):26-28.
[7]潘玉民,何宏甲.论电子时代档案信息资源利用的新特点——利用者的视角[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135-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