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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人员的档案处理有什么规定?

时间:2022-12-25 作者:老师 来源:网络 点击量:

死亡人员的档案处理有什么规定?

职工去世后,档案由原档案保管部门保存五年,之后移交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上级机关的档案部门保管。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七条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退休人员丧葬费为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数额。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标准为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数额。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时,按当地上一年度3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丧葬补助费。

离休干部死亡后档案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1)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存5年后,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2)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管理的司局级职务的干部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存5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规定的期限,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司局级职务的干部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5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规定期限,移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馆永久保存。(4)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5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规定的期限,移交同级档案馆永久保存。

法律依据:《机关档案工作条例》

第四条 机关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是:(一)对本机关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二)负责管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并为党和国家积累档案史料;(三)中央和地方专业主管机关的档案部门,应根据本专业的管理体制,负责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机关档案部门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保卫制度,确保档案和档案机密的安全。

死亡人员的档案处理有什么规定?

人死后档案多久销毁

人死亡后,人事档案继续在原存档部门保存,何时销毁没有具体规定,一般短期为3年,为长期50年。
人死后档案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公民的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户籍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档案是指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原始记录性是它的本质属性。
关于档案的定义,据不完全统计,国内外已有上百种,根据其下定义的出发点和角度来划分,可以归纳为法规型、辞书型、教科书型、专著型、论文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已故人员档案保管期限

法律分析:人死亡后,人事档案继续在原存档部门保存,何时销毁没有具体规定,一般短期为3年,为长期50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干部死亡以后,其档案按下列办法分工保管:

(一)中央和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

死亡人员的档案处理有什么规定?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司局级职务的干部,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随同到期的其他档案一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永久保存;

(三)上述范围以外其他干部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第十五条 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人死后档案多久销毁

法律分析:人死亡后,人事档案继续在原存档部门保存,何时销毁没有具体规定,一般短期为3年,为长期50年。

人事管理档案保存期限:

a. 已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其人事管理档案保存期为两年,从《离职(调动)交接表》中核准的日期为依据计算;

b. 未办理离职手续但实际已离开公司的人员,其人事管理档案保存期为三年,以当事人所在部门出具的书面报告中标称的离开公司时间为依据开始计算。每年三月份,对上年度已超出保存期限的档案统一进行销毁。

个人户籍档案,失踪人员户口注销登记:公民因失踪而宣告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在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标注的行文日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报义务人持本人的公民身份证件、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登记手续。对于公民死亡、服现役、定居国(境)外等情形的,应当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在以前办理结婚手续后女方户口会办理注销然后转移到男方户口上,有时因为过早注销导致登记到男方户口上出现问题,目前这种情况基本不会再出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居民如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死亡的人档案如何调取

法律分析: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者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法律依据:《户籍管理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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