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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系统

时间:2022-12-25 作者:老师 来源:网络 点击量:

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系统

这个是查不到的,目前是查不到的,只能等你到了被录取的学校,你去学校那去查就能查到。

简介:

毕业生档案在校时称为学生档案,毕业后被称为人事档案。可以说,它是个人政治面貌、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的记录,也是人事管理和服务的依据。别小看这份档案,之后在工作中办理职称评审、报考公务员、入党政审、养老待遇核准等事项时,都用得上档案记录的这些信息。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可由高校通过“邮政EMS标准快递”形式转递至户籍所在地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保管。

比如,在北京毕业离校时还未就业的江西省九江市户籍地的毕业生,他们的档案就要邮寄到九江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人事档案查询系统

人事档案查询系统

记录一个人的主要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起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在个人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养老保险等相关证明时,都需要使用档案。下面是我带来的人事档案查询系统相关信息,仅供参考。

一般问两个地方就能查询到人事档案在哪里

1、报到证所写的报到地,这个是首专要问的,也是可属能性最大的;

2、所属学校,也许档案根本就没有开始寄,要打电话过去问问;

注意:一般情况下,毕业生档案主要有以下去处,一是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人才市场),二是原户籍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人才市场)。

人事档案要求

1、提供保管档案的服务的`机构各地人才市场、各区、县人才市场及街道办等。按照我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属于国家法定、强制执行、归口管理的公共信息,个人不得截留和销毁。

2、档案丢失需进行补档,也就是说,持有者需回到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及原工作单位,补齐相关证明材料,因为档案未归档会影响到入党、升学等,影响自己评定职称、考研政审、劳动保险及日后的离退休手续办理,也会影响到自己出国留学。如果有考公务员的意向,档案必须保管好。

人事档案查询系统

在自己生源所在地的人事局官网查询。

虽然你说自己是沈阳航空学院的,但是不知道你自己的生源地是哪里,所以没有具体网址。一般如果自己工作的公司不接受人事档案的话,基本都是由学校寄回生源地人社局的,所以如果想要查询自己的人事档案,只能去当地人事局或者在当地人事局官网进行查询。

人事档案要求:

提供保管档案的服务的机构各地人才市场、各区、县人才市场及街道办等。按照我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属于国家法定、强制执行、归口管理的公共信息,个人不得截留和销毁。

档案丢失需进行补档,也就是说,持有者需回到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及原工作单位,补齐相关证明材料,因为档案未归档会影响到入党、升学等,影响自己评定职称、考研政审、劳动保险及日后的离退休手续办理,也会影响到自己出国留学。如果有考公务员的意向,档案必须保管好。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全解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全解

什么是流动人员档案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全解,欢迎阅读!

1、招聘和录用。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应聘人员的学历、经历、奖惩等各类背景信息,辅助企业做好员工的招聘录用。

2、选拔和使用。帮助用人单位了解员工在教育培训、工作经历、业绩考核、职称评定、奖惩等方面的信息。

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系统

3、政审和考察。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存档人员录用(聘用)考察、因公出国(境)政审,为部队提供存档人参军政审,为党组织提供入党政审等。

4、协助办理社保和退休。办理社会保险过程时,通常通过查阅人事档案来核实视同缴费年限等情况。

5、出具相关证明。发挥人事档案材料凭证、依据和参考作用,依据记载为存档人员出具相关证明。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整理与保管、档案查(借)阅、出证;为相关单位提供政审(考察)服务、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六个方面。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

(1)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

(2)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

(3)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

(4)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5)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后加);(注:根据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

(7)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

(8)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2、接收档案的程序

(1)存档人员可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个人或单位名义提出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的申请,并根据所办业务需要,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1.1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辞职、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原件(留存复印件)、就业手续(劳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就业协议书)、同意调出的商调函。

1.2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身份证明材料,留存复印件)、机构代码证(留存复印件)、单位委托存档介绍信、单位与委托存档人员劳动(聘用)关系证明。

(2)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后开具调档函或商调函。

2.1可以直接调取档案的,直接向原档案管理单位开具调档函。

2.2需要先调取档案审档才能决定是否调档的,向原档案管理单位开具商调函调档,同意后再调取档案。

2.3跨地区调转档案的,由转出地与转入地县以上(含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口调转。若区内调转,可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档案转出

(3)审核档案材料

3.1原存档单位转来的档案,必须在档案袋封口处密封盖章。

3.2档案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完整齐全。如实反映存档人员的出生日期、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职务任免、职称评审、奖励处罚、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个别无法补齐材料的,应由存档本人签字注明。

(4)档案检查合格后,由存档人填写存档人员登记表。

1、档案转出的手续

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系统

办理调档手续,本人或存档单位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本人身份证、档案保管手续、委托存档单位同意调出的证明信。

(2)调档函。其中:区内跨地区调转的由调入地县以上(含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出具调档函;办理保险、失业、退休调档的.,由该办理部门出具调档函;考取公务员或被国有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的,由录取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调档函;

考取研究生调档的,由录取学校出具调档函或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转档;应征入伍的,提交入伍通知书或武装部门出具的调档函;非国有单位应由委托管理其人事档案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出具调档函。

(3)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持有存档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存档凭证、委托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2、转出档案的要求和程序

(1)转出的档案应完整齐全,全部材料一次性转出。

(2)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的,流动人员离职后应及时申请转往户籍所在地或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3)填写存档经历,盖章后装入本人档案。

(4)办理档案转递手续。开具档案转递单。 档案密封盖章后通过机要邮寄或交由办理调转人员转递。

(5)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及时将“档案回执”寄回原档案管理机构。如调出一个月后没有收到回执,原档案管理机构应查询确认对方是否收到档案。

要求: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和转递。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如实反映存档人员的出生日期、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职务任免、职称评审、奖励处罚、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要加强与存档人员本人、工作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有关材料,建立规范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机制。

1.档案材料的收集

(1)收集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的内容,要以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的收集内容为准。

包括履历材料;自传材料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考察、考核、鉴定材料;审计材料 ;学历学位材料;培训材料;反映科研技术水平的材料;职业(任职)资格材料; 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 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 ;政审材料 ;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 ;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表彰奖励材料;涉纪涉法材料 ;招录、聘用材料;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辞职、辞退、罢免材料; 工资、待遇材料;出国(境)材料;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治丧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其他材料共25类。

(2)收集要求。要定期收集新形成的材料,及时充实档案内容。对长期未补充材料的档案,要建立登记制度,主动与存档人员或其所在单位联系,督促其补充材料。

(3)材料要求:

3.1归档材料应为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内容应完整齐备、规范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并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及形成材料的日期。归档材料规定由单位审查盖章的,应有单位盖章。

3.2归档材料应使用16开型或国际标准A4型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

3.3归档材料的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3.4归档材料应为原件(电传材料需复印后归档)。特殊情况存入复印件的,应由原件保管单位注明并加盖公章。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4)归档要求。材料形成后,要及时送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转递过程中应严密包封并加盖密封章。对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要登记后归入档案;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要及时通知材料形成单位补送或补办手续。

2、档案材料的整理

整理的要求: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按照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的要求来整理档案。

材料分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察、考核材料;

第四类:学历、学位、培训、专业技术情况等材料;

第五类:政审材料;

第六类:加入党、团组织材料;

第七类:表彰奖励材料;

第八类:处分材料;

第九类:录(聘)用、调动、任免、转业、退(离)休、辞职辞退、工资、福利待遇、各种代表会议和出国(境)审查材料;

第十类:其他可供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贵阳市人才流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运用市场机制推动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保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人才流动及其相关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人才流动,是指以双向选择为特征,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具有专业特长和管理水平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等人员的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发生的变动。第三条 人才流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研项目人才需要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人才向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向基层、急需人才的地方和单位,向更能发挥作用的岗位流动。第四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人才流动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区、县(市)人事行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才流动的管理工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人才流动工作,并办理与人才流动有关的具体手续。
  工商、公安、财政、价格、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人事行政部门做好人才流动管理工作。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第五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是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第六条 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及相应的办公设备;
  (二)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三)有专职工作人员5人以上,并接受过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有关人事管理的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
  (四)有健全可行的规章制度;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的文件、资料和证明。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审查合格的,发给《贵州省人才交流服务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核定业务范围。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取得《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工商、税务、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证照齐全,方可营业。
  本市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第八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才市场的统一规划,对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实行总量控制。第九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是:
  (一)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
  (二)接受用人单位委托,为其招聘所需人才;
  (三)开展人才推荐;
  (四)组织人才培训;
  (五)组织智力开发、成果转让等活动;
  (六)开展人才测评;
  (七)其他批准的服务项目。
  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受人事行政部门委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还可承办人才的交流调动,干部的聘用,人才招聘管理,人才信息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资格专评,出国政审,人事代理,合同鉴证等事项。第十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及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广播,必须经人事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核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一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在举办前30日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批准部门应当对召开交流会所必需的洽谈场地、设施、安全保障条件、组织方案进行审查。第十二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业务,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作出虚假承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应当在服务场所公开服务内容和程序,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服务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变更、歇业或者停业,应当提前30日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手续。终止营业活动的,由原审批机关发布注销公告。第三章 人才招聘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出具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并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数量、专业、岗位以及所要求的学历、职称和有关的待遇等条件。

怎么查询档案在哪里保管

品牌型号:HUAWEI Mate 40E Pro

系统版本:HarmonyOS3.0.0

软件版本:微信8.0.30

查询档案在哪里保管可从当地的人才公众号进行查看,这里以从“上海人才”公众号为例,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点击“服务大厅”

微信搜索“上海人才”公众号,然后点击进入公众号并关注,然后点击进入公众号,在公众号下方的菜单栏中点击“服务大厅”。

2、找到“业务查询”

在服务大厅找到“业务查询”。

3、点击“人事档案所在地”

然后点击进入选择点击“人事档案所在地”。

4、点击“确定”

然后进入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点击“确定”即可查询。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第九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专胡虚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雀做肆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第十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顷轿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的效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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