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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的分类
一、档案的分类
常见的档案分类有以下几种:
1、根据档案形成时期分类
历史档案:明清档案、民国档案、新民主主义档案(即革命历史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建国后档案,也有称现行档案)
2、根据档案载体分类
纸质档案、照片档案、录音档案、录像档案、电子档案等,古代时有甲骨、竹简、木牍、缣帛等
3、根据档案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分类
文书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科技档案以及艺术档案、诉讼档案等各类专业档案。
二、各类档案的概念
1、公务档案与私人档案:公务档案是指人们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其形成主体主要是公务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公有档案、私人档案与私有档案并不完全是同一概念。公有档案要大于公务档案;私有档案的概念要大于私人档案。
2、历史档案与现行档案:历史档案是指形成时间较早,离现在较久远且主要起历史作用的.档案;现行档案是指形成时间较晚,离现在的时间距离较近且主要起现时查考作用的档案。现行档案主要满足人们的现实文化需要,历史档案主要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主要发挥精神文化作用。决定档案是否保存的理论标准两条:现实查考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
3、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与专门档案:这是中国档案界有及社会上应用最为普遍的三个档案种类概念。文书档案实际上是指行政管理档案,如请示、批复、决定、决议,法规、法律等等;科技档案是指人们在科技、生产活动中形成的由纯业务性的科技文件材料转化而成的档案。如图纸、设计任务书、科研报告等等;专门档案是指除文书和科技档案之外的所在专门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如会计档案、人事档案、诉讼档案、医院的病历档案、婚姻登记和工商注册登记档案等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档案、革命历史档案和旧政权档案:这是我国档案界普遍使用的一种“官方”分法所形成的三个档案种类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档案是指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形成的档案;革命历史档案又称革命政权档案,是指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由中国共产党及其所领导的军队、政权、企事业单位、社团等社会组织及个人所形成的归国家所有的档案;旧政权档案是指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除了革命历史档案之外的所有归国家所有的档案。
另外,还有新型载体档案如照片、影片、录像、光盘档案又称声像或音像档案和电子档案是指由计算机生成并主要在计算机中使用的档案
个人档案有六大功能:
1、保留个人原有干部身份;
2、办理工作调动时需要个人档案;
3、参加公务人员招聘考试,需档案确定身份;
4、办理个人退休手续时,要查看档案记录;
5、专业职称晋升的参考依据;
6、出国政审和公证时,需要查阅个人档案。
一、档案变成死档,死档激活方法:
1、个人去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补办相关手续,将档案激活(人才中心不接收个人携带的档案)
2、委托有资质的人力资源公司代办,避免档案记录出现“断层”,如果已经遗失了个人档案,应尽快去相关部门补办个人档案。
3、激活后的档案应该按照正规流程办理存档,把档案托管到人才市场后,托管后的档案经常关注档案动态,最好每年打电话核实一次,确保自己的档案无误。
二、个人档案即人事档案,档案中包含的材料如下:
1、履历材料。
2、自传材料;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3、考察、考核、鉴定材料;审计材料。
4、学历学位材料;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材料;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培训材料;转正定级表。
5、政审材料;更改或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出生日期、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
6、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7、表彰奖励材料。
8、涉法违纪材料。
9、招录、聘用材料;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原)安置、退(离)休材料;辞职、辞退,罢免材料;工资、待遇材料;出国(境)材料;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材料。
10、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处理材料;治丧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
11、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法律分析】
个人档案有六大功能:其一、保留个人原有干部身份;其二、办理工作调动时需要个人档案;其三、参加公务人员招聘考试,需档案确定身份;其四、办理个人退休手续时,要查看档案记录;其五、专业职称晋升的参考依据;其六、出国政审和公证时,需要查阅个人档案。
国家对于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大学生的档案,一般采取三种管理办法:
一、是把档案转至生源地,由所在地级市的人社局下属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并由个人去办理托管手续。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准备在生源地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和暂时不想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在生源地就业后办理手续简单方便,而缺点是两年内如离开生源地就业,需重新办理改派手续。
二、是把档案留在学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籍和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档案留校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迁回生源地,学校不再为其发放就业报到证。
三、是把档案转至就业代理或人才交流中心。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准备考研、创业、灵活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易于毕业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缺点是如果毕业生与指导中心交流相对少,则容易造成信息不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档案的意思如下:
一般,档案是指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原始记录性是它的本质属性。我国古代的档案,在各个朝代有着不同的称谓。商代称为“册”,周代叫作“中”,秦汉称作“典籍”,汉魏以后谓之“文书”、“文案”、“案牍”、“案卷”、“簿书”,清代以后多用“档案”,现统一称作“档案”。
1、档案的形成者。档案是由官方机构、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以及一定的个人、家庭和家族形成的。
2、档案来源于文件。档案是由文件有条件地转化而来的,这里的“文件”是指广义文件,即一切由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形成的各种材料。档案和文件是同一事物在不同价值阶段的不同形态,两者具有同源性和阶段性的共性,也具有实效、功用、离合等个性差异。
3、档案的形式多种多样。档案的形式包括载体、制作手段、表现方式等。从载体来看,有甲骨、金石、缣帛、简册、纸质、胶磁等;从制作手段来看,有刀刻、笔写、印刷、复制、摄影、录音、摄像等;从表现方式来看,有文字、图表、声像等。
4、档案的本质属性。档案具有历史再现性、知识性、信息性、政治性、文化性、社会性、教育性、价值性等特点,其中历史再现性为其本质属性,其他特点为其一般属性。因此,可将档案的定义简要地表述为:档案是再现历史真实面貌的原始文献。
档案包括学籍信息、政治面貌信息、专业技术职称、反映科研水平、培训经历、政审材料、党团材料等。
档案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其中包括学籍信息、政治面貌信息、奖惩材料、因公出国人员审批表、职称、注册的相关信息等。
档案,是直接形成的历史纪录,档案是由官方机构、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以及一定的个人、家庭和家族形成的,是由文件有条件地转化而来的,具有历史再现性、知识性、信息性、政治性、文化性、社会性、教育性、价值性等特点。
档案的种类分为:学籍档案、人事档案、职工档案。
1、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即一名学生在校就读所录入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等基本个人信息,以及学号,入学时间,学籍情况等学校相关信息。它记录着该学生的基本情况,有利于学校或其他部门直接获取该学生基本信息。
2、人事档案
人事档案是中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具有法律效用,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
3、职工档案
职工档案是指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职工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