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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二、将第六条第四项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在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还应按规定报送相关的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三、删除第八条中"未办理档案预登记手续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四、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工程竣工后"修改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五、删除第十四条。六、删除第十五条中"并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信息化、现代化,向社会提供服务,为城市建设服务"内容。
在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建立城建档案信息库,推进存储数字化和利用网络化,为城市建设提供基础数据,依法向社会提供服务。"七、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市建设档案馆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持有合法证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删除第十六条第二款。八、将第十八条中的"国家机密"修改为"国家秘密"。
在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城建档案管理应当采用必要的安全保密技术和设备,改善保管保密条件。"九、将第二十一条中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处分"。十、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修改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第二十条中的"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修改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市档案局"修改为"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将第十九条中的"市或区、县档案局"修改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修改为"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中心";将第九条中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修改为"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中心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条款序号和标点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报送、接收、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和乡镇规划、设计、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及相关资料。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和城建档案机构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城建档案事业的投入,保障城建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第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市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并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开发利用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接收城建档案的范围包括: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
8.人防、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城市规划、土地、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市政、公用、房产、人防等)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等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的具体接收范围,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档案主管部门确定。第六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城建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档案材料完整、准确、系统,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案卷质量标准;
(二)建设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收手续完备;
(三)编制各种管线工程竣工图应当以竣工测量成果为依据;
(四)建设工程项目在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还应按规定报送相关的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第七条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从工程立项开始,应当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第八条 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工作,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对列入城建档案具体接收范围的档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90日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停建、缓建工程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和整理并妥善保管。第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90日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第十一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1至5年后,按照规定全部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由城市建设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工程档案。工程档案编制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提供利用的管理制度,确保城建档案的完好、安全。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建立城建档案信息库,推进存储数字化和利用网络化,为城市建设提供基础数据,依法向社会提供服务。
天津的档案数字化处理工作是在天津档案馆工作的,这个是比较靠谱的
档案数字化加工具体过程
前期档案整理档案借出
从档案室接件,填写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两份。拿到档案后,开始核对档案数量,数量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将档案拿回加工现场。
目录数据准备
按照各类档案整理规定的要求,在档案管理系统着录目录数据。如有错误或不规范的案卷题名、文件名、责任者、日期、起止页号等,应进行修改。
拆除装订
在不去除装订物情况下,会影响扫描工作进行的档案,应拆除装订物。拆除装订物时应注意保护档案不受损害。
页面修整
破损严重、无法直接进行扫描的档案,应先进行技术修复,折皱不平影响扫描质量的原件应先进行相应处理(压平或熨平等)后再进行扫描。
档案扫描
扫描方式
(1)根据档案幅面的大小(A4、A3、A0等)选择相应规格的扫描仪或专业扫描仪(如工程图纸可采用0号图纸扫描仪)进行扫描。大幅面档案可采用大幅面数码平台,或者缩微拍摄后的胶片数字化转换设备等进行扫描。
(2)纸张状况较差,以及过薄、过软或超厚的档案,应采用平板扫描方式;纸张状况好的档案,可采用高速扫描方式以提高工作效率。
扫描色彩模式
(1)扫描色彩模式一般有黑白二值、灰度、彩色等。通常采用彩色。
(2)页面为黑白两色,并且字迹清晰、不带插图的档案,可采用黑白二值模式进行扫描。
(3)页面为黑白两色,但字迹清晰度差或带有插图的档案,以及页面为多色文字的档案,可采用灰度模式扫描。
(4)页面中有红头、印章或插有黑白照片、彩色照片、彩色插图的档案,可采用彩色模式进行扫描。
扫描分辨率
(1)扫描分辨率参数大小的选择,原则上以扫描后的图像清晰、完整、不影响图像的利用效果为准。
(2)采用黑白二值、灰度、彩色几种模式对档案进行扫描时,其分辨率一般应设为200-300dpi。特殊情况下,如文字偏小、密集、清晰度较差等,可适当提高分辨率。
图像处理
图像数据质量检查
(1)对图像偏斜度、清晰度、失真度等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图像质量要求时,应重新进行图像的处理。
(2)由于操作不当,造成扫描的图像文件不完整或无法清晰识别时,应重新扫描。
(3)发现文件漏扫时,应及时补扫并正确插入图像。
(4)发现扫描图像的排列顺序与档案原件不一致时,应及时进行调整。
纠偏、去污、图像拼接、裁边处理
(1)对出现偏斜的图像应进行纠偏处理,以达到视觉上基本不感觉偏斜为准。对方向不正确的图像应进行旋转还原,以符合阅读习惯。
(2)对图像页面中出现的影响图像质量的杂质,如黑点、黑线、黑框、黑边等应进行去污处理。处理过程中应遵循在不影响可懂度的前提下展现档案原貌的原则。
(3)对大幅面档案进行分区扫描形成的多幅图像,应进行拼接处理,合并为一个完整的图像,以保证档案数字化图像的整体性。
(4)采用彩色模式扫描的图像应进行裁边处理,去除多余的白边,以有效缩小图像文件的容量,节省存储空间。
图像存储
存储格式
(1)采用黑白二值模式扫描的图像文件,一般采用PDF格式存储。
(2)采用灰度模式和彩色模式扫描的文件,一般采用PDF格式存储。
图像文件命名
(1)纸质档案目录数据库中的每一份文件,都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档号,以该档号为这份文件扫描后的图像文件命名。如图像文件较大,不便于网络浏览,可拆分为多个图像文件,文件名后增加A、B、C等区别。
(2)分别建立文件夹,以文件档号命名,并存储对应图像文件。
数据挂接
将每一份纸质档案扫描所得的图像存储到相应档号的文件夹后,认真核查每一份图像文件的名称与档案目录数据库中该份文件的档号是否相同,图像文件的页数与档案目录数据库中文件的总页数是否相同等。通过每一份图像文件所在文件夹的名称与档案目录数据库中该份文件的档号的一致性,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联关系,为实现档案目录数据库与图像文件的批量挂接提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