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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数字化管理系统

时间:2023-02-04 作者:老师 来源:网络 点击量:

城建档案数字化管理系统

城建档案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城建档案可视化管理信息系统几乎覆盖了城建档案管理的全过程和大部分工作环节,扩大了城建档案的应用范围。系统的主要功能如下:1 城建档案自动编目和可视化图文互检索 城建档案自动编目和自动检索是最早出现和最常见的应用类型。自动编目的主要作用是在对档案机读目录的处理基础上,实现定期或定任务自动编辑公布档案目录,是城建档案部门依法管理和为用户批量查找城建档案的重要手段。自动检索则主要是为利用者提供实时性的联机档案目录检索服务,用户可以快速找到所需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空间信息的可视化使用户可以直接从地理位置上快速找到所需的城建档案,或从城建档案的管理信息快速查看所需的建筑的地理位置,距离、形状、面积和毗邻之间的关系等空间信息内容。2 城建档案实体原文存储、显示与管理信息互检索 当城建档案机构具备了对大量图形或文本的数字化信息存储能力后,系统可实现对城建档案原文信息的存储和检索。城建档案实体经过扫描后可按两种方式存储,一种是扫描直接获得的档案的图形信息,一种是经过文字识别获得的档案的文字信息。这两种方式都实现了对档案原文的存储与检索,不过功能上有所不同。图形方式反映了档案的原貌,更适用于带有手迹或图表的档案信息处理。文字方式则可支持针对档案内容中的字、词进行的档案自动检索,或进行文字编辑。本系统实现了城建档案的空间信息、属性信息、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和城建档案原文实体信息互查询。从任一种城建档案信息都可以快速地查找出全部相关信息,实现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的综合利用。3 城建档案业务工作管理城建档案可视化管理信息系统主要执行城建档案管理业务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统计等环节的管理应用。其中最重要的是执行城建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对城建档案收集方式、内容,城建档案的著录方式、内容等实行国家标准或建设部标准。在系统可视化的业务流程监控下,对城建档案的业务处理环节和每一份档案的处理过程可以实时了解掌握。城建档案利用管理是日常业务之一,系统应用较广泛的是城建档案自动借阅管理和统计。城建档案自动借阅管理应用的主要作用是对利用工作中涉及的利用登记、审批手续、检索、调卷、归还、利用情况统计等进行自动管理。可以完善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自动统计可以实现对馆藏档案数量、利用、编研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以便对城建档案馆工作的状况进行评价。 4 城建档案编研与辅助决策城建档案可视化管理信息系统快速查询检索档案信息是城建档案编研辅助决策最基本的手段。城建档案可视化信息管理通过执行空间分析与统计进行量化分析,空间信息的分窗口分层显示和图形编辑绘制等系统功能更好地分析提取专题编研信息进行辅助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决策。5 Internet城建档案信息利用城建档案可视化管理信息系统可以使城建档案的空间信息、属性和档案管理信息在Internet上发布与查询,只要有网络通达的地方都可以使用计算机中的IE浏览器进行上述城建档案信息的查询检索,或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上述城建档案信息的发布,真正做到城建档案的信息为大众生活和全社会利用。本系统采用SuperMap IS作为网络地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平台。

城建档案数字化管理系统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概述

主要执行各类城市建设档案的数字化、可视化管理与利用。档案管理包括16个基本大类,94个属类的工程竣工,规划档案的可视化跟踪与接收登记,项目级、案卷级、文件级城建档案信息的收集,电子化原件的显示,档案著录,整理维护,档案制作及入库保管等功能。城建档案利用包括更有效地辅助决策支持,城建档案空间信息的可视化检索和网络查寻,基于GIS和MIS的城建档案系统的资源融合,也可用于提高城建档案部门执行业务的标准化、规范化。

城建档案数字化管理系统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系统介绍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是建设部承担的国家“十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的数字化工程”第四课题“城市规划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一个独立子系统(项目编号:2002BA107B04)。由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和北京城市建设档案馆联合开发研制。系统以建设部最新颁布的各项城建档案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为开发依据,实现对各级各类城建档案信息的可视化管理、利用以及业务指导等各项功能,可作为各级数字化城建档案馆的通用解决方案。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系统主要组成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简称ArchiGIS)由窗口业务子系统、办公自动化子系统、GIS应用子系统、城建档案网络发布子系统、权限管理与流程监控子系统等主要部分组成,可以实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过程中业务处理和内部管理的完全计算机化,满足城市建设档案的业务需要,符合城市建设档案科学化、数字化的要求。

黑龙江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6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建档案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城镇和农村新居工程建设档案的业务指导,并确定乡(镇)建设档案的收集归档方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地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城建档案工作。第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是社会公益性的科学技术事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纳入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并依法建立城建档案馆,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六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应当符合《档案馆建设标准》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其建设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多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第七条 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城建档案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地上建筑信息和地下管线信息,并实现动态管理。第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防洪工程、抗震工程等的前期、施工以及竣工验收各环节所形成的具体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和图纸;
  (二)人民防空档案中与城乡建设相关的项目以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档案;
  (三)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地下管线(包括城乡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网络、地铁、工业、广播电视等)和有关隐蔽工程的档案;
  (四)建设系统内城乡规划、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园林绿化、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等有关业务技术档案;
  (五)城乡交通、电力、邮政、通讯、铁路等与城乡建设有关的档案;
  (六)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资料、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城乡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归档的城建档案。第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一个月内,按照城建档案的管理范围,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有关城建档案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并对报送的城建档案真实性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进行查验。
  本办法第八条(一)项规定的城建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报送;(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城建档案,由责任单位负责报送。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
  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并按照《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的规定验收城建档案,对验收合格的档案,发放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工程项目竣工档案合格证》。第十一条 新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报送。
  改建、扩建和重要部分维修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结构和平面布置有变更的及竣工图变更超过有关规定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报送。
  停建、缓建工程项目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临时保管;撤销建设单位的,撤销前,其工程档案应当由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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