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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监理档案归档要求
一、抚顺市监理档案归档要求
1、抚顺市监理档案应归档到规定的档案室,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索引,以便查阅和管理。
2、抚顺市监理档案应归档到一定的分类中,按照不同的分类存放,以便便于查阅和管理。
3、抚顺市监理档案应归档到合适的容器中,以防止损坏,并定期检查和清理,以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抚顺市监理档案应归档到有效的存储介质中,以便长期保存和查阅。
5、抚顺市监理档案应归档到安全的环境中,以防止外来因素的破坏,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监理资料归档整理要求
一、监理资料的分类
(一) 分类整理原则
分类有序、规范完整、科学系统
(二) 监理资料的分类要求
1、 监理资料按归档要求分为四册十二卷,如下:
第一册 (1)基础卷 (2)综合卷
第二册 (1)进度卷 (2)材料报验卷 (3)施工报验卷 (4)付款卷
第三册 (1)施工单位联系单卷(2)B表卷 (3)监理工程师原件卷
(4)月报、纪要、登记、其他卷 (5)C类表卷
第四册 (1)监理日记卷
二、各类资料内容
(一) 基础卷
1、 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提出的材料:
①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技术资料
②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文件
③ 施工承包合同、分包合同
④ 施工总包单位资质证书等资料(含总包施工人员资质资料)。
2、 按有关规定,监理单位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材料(副本)
① 监理招投标文件(含监理大纲)
② 监理合同
③ 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④ 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及岗位证书(含人员一览表)
⑤ 监理人员项目手册
⑥ 主要监理设备资料(含设备明细表)
(二) 综合卷
①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制度、主要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专题报告
② A1工程开工报审表(附件)
③ A3.4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附资质证明材料及业绩证明)
④ B10监理工作总结
(三) 进度卷
① A2.1工程进度计划报审表(附件)
② A2.2延长工期报审表(附书面证据材料)
(四) 材料验收卷
① A3.2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使用报验单(附清单和质量证明文件)
(五) 施工验收卷
① A3.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查意见)
② A3.3工序质量报验单(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表、□□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表)
③ A3.3工序质量报验单(通用)(□□质量验收记录表)
④ A3.5施工测量报验单(附测量记录、测量复核、计算书(图)等)
⑤ A3.6混凝土浇筑报审表(附混凝土浇筑方案报审表及审查意见)
⑥ B11旁站监理记录表(附工程抽查记录)
⑦ A7工程竣工报验单(附竣工资料、自评报告)
(六)付款卷
① A4.1工程计量报审表(附工程计量记录清单和说明、签证认可证明文件、工程变更单)
② A4.2工程费用索赔报审表(附证据文件和说明、索赔计算书和清单)
③ B8工程款支付证书(附完审计量清单和说明,A4.3工程款支付申请及审查意见书)
(七)施工单位联系单卷
① A8承包单位通用报审表(附报审资料)
(八)B表卷
1、 工程资料
① 图纸会审记录
② A9工程变更单
③ B9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 监理管理资料
④ B12监理规划
⑤ B13监理实施细则
(九)监理工程师函件卷
① C1监理工程师联系单(附:对应回复单)
② B2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类)(及对应表《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 类)》A5)
③ B3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报审表》A6)
④ B4监理工程师备忘录(附:对应回复单)
(十)月报、纪要、登记、其他卷
① B5监理月报
② B6________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
③ 来文登记表
④ 发文登记表
⑤ 资料管理台帐
⑥ 其他(含上级及外部来文、内部性文件)
(十一)C类表卷
① C1建设单位通知单
② C2建设单位联系
第四册13、监理日记卷
(十二)B7监理日记( )
3、各卷资料整理要求
(1) 应按资料归档保存期限建立分卷
(2) 各卷(或分卷)应建立封面、目录(或管理台帐)
(3) 分卷资料应按资料收发或编制顺序有序编号排列。
(4) 卷内容与其他卷内容有交叉而不宜归为一卷内时,应建立目录并注明其检索位置。
(5) 对于无归档要求的资料,原件应返还原提交单位存档,监理仅留存复印件,但应对复印件与原件核实一致,并加盖红章后,简装成附卷移交档案室暂存。
(6) 各卷厚度不大于40mm,暂存附卷简装原则不受此限。
4、资料管理期限要求
(1暂存:是指保存期在5年以内。(2) 短期:是指保存期在20年以内。(3)长期:是指保存期等于工程使用寿命期内。(4) 永久:是指需永久保存的。
1)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归档文件必须完整、准确、系统,能够反映工程建设活动的全过程
②归档的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
2)归档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根据建设程序和工程特点,归档可以分阶段分期进行,也可以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
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
3)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收齐工程文件并整理立卷后,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对档案文件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4)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室)。
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6)凡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需要向本单位归档的文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单独立卷归档。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标准编号。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
基本信息
GB/T标准编号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 50328—2014
总 则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统一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建立完整、准确的工程档案,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以及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专业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申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木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在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档案。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井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报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定《移交档案责任书》。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查明地下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又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资料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采用Gps定位技术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并经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进行确认。
实施监理的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进行审查确认。
对重要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档案资料的形成,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配合。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
市重点项目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派员参加预验收并参加竣工档案的验收。第九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资料。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专业图。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一个月内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含电子和纸质图)及有关资料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辽宁省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要求。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不得涂改和伪造,并需编制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地下管线普查,并对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进行修正。
本办法实施前地下管线工程已投入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普查,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予以配合。普查成果经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确认后,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接收和管理。
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可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免费查询本部门管理单位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监理归档资料比较多,常有29、27、21、19、15种五总组卷样式,按监理规范和监理责任要求,至少要15种。
原则是要体现追查责任、查明真相时有价值的资料必须有归档,如:监理单位资质与委派总监及主要监理人员证书复印件、监理规划、细则。
监理工作记录主要有:月报、会议纪要、工作总结、各种主要审批表,如:开工、组织设计审批、签证等。
监理工作记录主要有:联系单、通知单、旁站记录、监理组织的各分部、预验收会议纪要及评估报告。
与施工单位有重复的工程变更资料根工程情况决定,对有可能有纠纷的就要入档。
监理日记要入档。
总之,以监理为主的过程资料要入档,后期与监理有纠纷可能的尽量入档,与施工单位重复的不入档,过程验收资料不入档。
提醒一下,不入档不等于不保存,工程资料原则上监理要留存到工程审计、保修期满。
1 施工合同文件及委托监理合同;
2 勘察设计文件;
3 监理规划;
4 监理实施细则;
5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6 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7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8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工程暂停令;
9 测量核验资料;
10 工程进度计划;
11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
12 检查试验资料;
13 工程变更资料;
14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15 工程计量单和工程款支付证书;
16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17 监理工作联系单;
18 报验申请表;
19 会议纪要;
20 来往函件;
21 监理日记;
22 监理月报;
23 质量缺陷与事故的处理文件;
24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验收资料;
25 索赔文件资料;
26 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
27 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质量评估报告等专题报告;
28 监理工作总结。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使其成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辽宁省档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建立健全档案机构,保障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机构,将档案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档案工作。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保守国家机密,便于社会利用。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对档案工作做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其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制定全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区)档案局(馆)的档案工作,中直、省直、市直部门和单位的档案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抚顺经济开发区、抚顺胜利经济开发区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权力,指定专门部门管理本区域内档案事业,具体履行上述职责。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除按隶属关系接受本系统、本行业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外,应当接受本行政区域相应的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档案机构,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在县(区)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加强基层档案工作,完成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
村民委员会应确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确保档案完整、安全和提供利用。第九条 市、县(区)综合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对所保存的档案应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其他各类档案馆,可以承担上述工作任务。第十条 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按国家、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企事业单位档案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集的范围,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选配政治素质好、具备专业知识、取得档案管理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档案工作。
从事档案咨询、鉴定、评估等业务的机构或人员,必须经市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资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