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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发挥档案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第四条 省、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对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各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省、市、县、自治县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地方国家档案馆。地方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其业务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其业务范围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业主管部门规定。专门档案馆的设置,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置单位档案馆。单位档案馆的设置,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档案机构可以制订本系统专业档案工作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报经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培训。第十条 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业务的机构及人员,应当经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本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收集齐全,整理立卷,按时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
按照规定应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移交。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或者市、县、自治县、市辖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信息:
(一)行政区划的变动;
(二)重要单位的建立、变更或者撤销;
(三)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有关普查项目的立项;
(四)本行政区域内举办或者承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档案管理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鉴定时,应当有建设档案、科技档案机构参加,对项目的档案加以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鉴定。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为非国有单位,其管理类档案,按照原隶属关系分别交归原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档案馆,其产品、设备、基建、科研等类档案经专门机构评估,按照双方协议、合同的约定执行。
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归单位所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为国有单位,档案归属按第一款规定执行。
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或者以继承、受赠等合法方式获得的档案归个人所有。第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对档案管理权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裁决。裁决结果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第十六条 省、市、县、自治县地方国家档案馆应当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等手段,为社会利用档案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七条 各类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并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和证件,可以利用本省已开放的档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澳门同胞、华侨及境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开放档案,须持有效证件并经档案馆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本市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前款所称档案包括归档电子文件。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纳入政府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第六条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档案管理工作,对本市的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各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档案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其工作岗位的相对稳定。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和考核。第九条 设立市国家档案馆。各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区级国家档案馆。市、区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市、区综合档案馆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接收和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形成的档案资料;
(二)征集收购其他组织及个人产生的对国家、社会和本市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三)负责馆、室藏档案的统计;
(四)提供馆藏档案的利用;
(五)参与重大活动的纪实拍摄;
(六)建立档案信息资源库,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编研;
(七)利用馆藏档案资料对社会进行宣传教育;
(八)接受档案捐赠,向社会提供档案寄存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专门档案馆的职责按有关规定履行。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并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采用先进技术,通过计算机网络对档案进行接收、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收集齐全,整理归档,按时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翌年上半年前完成上一年的文书档案整理归档工作。第十二条 市、区举办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体育、外事、宗教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第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后1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基本概况报市城建档案馆备案。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鉴定时,应当有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城建档案馆参加。未经档案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鉴定。第十四条 机关在撤销时,应将所有的档案、文件资料和印章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机关在合并时,应将所有的档案及文件资料和印章向合并后的单位或同级档案馆移交。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的建档工作,应当与项目立项、计划进度、验收鉴定和评审奖励同步进行,并依法接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因兼并、破产、出售、股份制改造或者实行承包租赁等原因发生资产或者产权变动的,由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好档案处置工作。
第一条 为了完好保存和有效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为加快开发建设海南经济特区服务,根据国务院《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档案是档案馆开展工作的物质基础。省档案馆应当将档案接收与征集(以下简称收集)工作列为业务建设的首要任务,配备专人负责,积极开展工作,按时完成收集档案任务。第三条 省档案馆是保管具有海南省级意义档案的综合性档案馆,其档案收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维护历史真实的前提下,根据档案分级管理的原则,将省直属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下同)的一切具有工作查考、历史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完整地收集进馆,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第四条 省档案馆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档案的范围:
(一)中共海南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及其常设机构、省人民政府、省政治协商委员会、中共海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的临时性单位形成的档案;
(二)省总工会、共青团海南省委、省妇女联合会、省科学技术协会、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省归国华侨联合会、省台湾同胞联谊会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形成的档案;
(三)经协商同意,接收或者代存省级(含原海南行政区级)各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档案;
(四)省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派出单位形成的档案(作为派出单位全宗的组成部分);
(五)省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者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事业等单位形成的档案;
(六)已经撤销的中共海南行政区委员会、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及其直属工作部门和这些直属工作部门直属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
(七)省级(包括海南建省前的海南行政区级,下同)人事管理权限内的著名人物活动形成的档案和有关人事文书材料(不含其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档案);
(八)省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免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死亡干部档案;已故的省级知名人士和中共海南省委(包括原中共海南行政区党委)、省人民政府(包括原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表彰的英雄、模范人物的人事档案;
(九)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业务活动形成的能反映本专业、科技发展状况的各种载体的专门档案、科技档案,属于省级(包括海南建省前的广东省级、海南行政区级)性的大案、要案诉讼档案,省的名牌产品和传统生产工艺档案,以及全省重要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典型个体工商户的档案等;
(十)属于海南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以反映海南省某项事业或建设活动为主的档案;
(十一)发送本省的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主管部门发送本省需要向省档案馆移交的文件;
(十二)中共中央、国务院主管部门驻本省单位所形成的需要向省档案馆移交的档案;第五条 省档案馆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档案的范围:
(一)海南岛各级党组织、革命政权、地方武装和革命群众团体的革命历史档案;
(二)历代海南岛最高行政机关、政党、驻军、地方武装、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各类历史档案;第六条 省档案馆在收集省(包括原海南行政区)直属机关单位档案进馆的同时,还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和立档单位历史面貌的该单位编印的各种资料,包括:简报、通讯、书籍、杂志、学报、图片、照片、画报、手册、地图、年鉴、地方志、地方史、回忆录、大事记、文件汇编和资料汇编、会议特刊、专刊、技术资料、成果汇编、产品目录等。
解放前编印的能够反映海南岛我党、政、军、群众革命活动的革命历史资料,旧政权海南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刊物、资料汇编、报纸、杂志、年鉴、地方志、地方史以及各类族谱、家谱等都属于收集的范围。第七条 省档案馆收集保管中央、省领导同志视察和在海南岛工作时的讲话、题词、诗词、照片、录音、录像等档案原件或者复制件。第八条 省档案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国家档案局颁发的《档案馆工作通则》的规定,只接收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
海南省档案馆是海南建省后于1988年6月由广东省海南行政区档案馆改称的,建于1958年11月11日,至今已有四十年的历史。在这一历史发展过程中,走过一条曲折而又不平凡的路,经历了初创、撤销和恢复发展三个阶段。1958年至1966年,是海南档案馆的初创阶段。1956年4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以后,海南行政区开始建立机关档案工作。1958年11月11日,海南行政区党委,海南行政区公署决定成立广东省海南行政区档案馆,编制专职干部15名,配备馆长、副馆长,这是海南岛解放后设立的第一个专门管理档案工作的机构,并同海南行政区公署办公室档案科合署办公,两个牌子,一套人马,馆址设在海南行政区公署大院。1959年1月7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档案工作体制改革,海南行政区档案馆便改为海南行政区党委和海南行政区公署直属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主要接收和保管海南行政区直属机关的文书档案、长昌煤矿的企业档案以及历史档案6000多卷。人员编制7人,馆址设在海南行政区党委院内。1965年,为了适应备战要求,海南行政区档案馆择址琼中县营根镇,建了700平方米的档案后库,专门存放重点档案。1966年5月到1976年9月,是海南行政区档案馆被撤销的阶段。“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期间,海南行政区档案馆的业务基础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机构被撤销,人员被下放或调走,7名专职档案干部调走5名,档案转移到偏远的五指山区琼中县后库存放。1968年,海南行政区档案馆的工作职能归口到当时海南行政区革委会办事组第二秘书办公室管理。1979年至1988年,是海南行政区档案馆恢复和发展阶段。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档案工作有了新的生机。1980年3月18日,中共海南行政区党委,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档案工作会议精神,发出关于恢复和建立海南行政区各级档案工作机构的通知,按照通知精神,恢复了海南行政区档案馆,同时成立了海南行政区档案局。局、馆合署办公,两个牌子,一套人马。局、馆机构共设三个科室,定编12人,日常工作由区党委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领导。1980年4月,组织部门任命了何琪之、麦世统、张延泰三名副局(馆)长。1981年和1985年分两期建成海南行政区档案馆大楼一座,共380平方米。1981年馆藏档案资料也从山区后库运回新馆。1983年,海南区直机关机构改革,海南区档案局被撤销,保留海南区档案馆,于1983年9月23日任命麦世统、吴志明、邢贻孔为副馆长。档案馆下设档案管理科,历史档案科和档案业务指导科。1984年,海南区编委决定恢复海党委秘书长直接领导。1986年1月15日,海南行政区党委办公厅和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调整我区档案工作领导体制的通知》,将海南行政区档案局(馆)由海南行政区党委办公厅管理划归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领导,列入政府编制序列,为海南行政区直属局级(正处)单位。局、馆合一,两个牌子,一套人马。1987年1月10日,海南行政区编委通知海南行政区档案局、馆内设机构由四个科改设为三处一室(档案业务指导处、档案管理处、档案编研处、办公室),编制20人。1988年1月1日实施《档案法》后,特别是1988年4月13日,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根据体制改革的要求,于1988年6月30日成立海南省档案馆,为省直属副厅级事业单位,归口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省档案馆同时挂省档案局的牌子,实行两个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属省政府编制序列,行使省政府档案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职能,内设机构三处一室(档案监督指导处、档案管理处、档案编研处、办公室)。档案监督指导处、办公室为局、馆的综合机构;管理处、编研处主要担负档案馆业务工作职能。局、馆配备事业编制31名。1988年7月18日,经海南省工委决定,任命王绥业为海南省档案局(馆)长,同年9月23日任命吴志明为省档案局(馆)副局(馆)长。这一阶段,海南省档案馆的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仅收集、整理档案有3万多卷,其中,原海南区直机关的现行档案一万多卷,被撤销的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机关的档案二万多卷。全馆档案按照规范化的要求编制了全宗,进行了科学系统排列,编制了适应工作需要的较系统的检索工具,为加速海南的开发建设提供利用了大量的档案资料。1995年10月,海南省档案馆新馆建成,新馆库房面积4100平方米,设计馆藏量为100万卷。办公用房和档案馆库全部装备自动报警和消防系统和“1211”自动报警灭火系统、防盗系统以及中央空调系统。新馆的建成,使海南省档案馆业务基础建设进入了迅速发展的新时期。截至1997年底止,局、馆共有职员41人。其中有副研究馆员2人,馆员12人,助理馆员和管理员11人。海南省档案馆,是在广东省海南行政区档案馆的基础上,接收了原广东省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档案馆的全部档案而建立起来的。截至2001年底,海南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共196个全宗,排架长度1620米,资料2万余册(件)。由于本馆原是海南行政区的档案馆,档案藏量和种类不太多。清代以前只有少量的明代、清代时期留存下来的历史资料。其中有明正德16年(公元1506年)唐胄编纂的《正德琼台志》、清道光21年(公元1812年)明谊、张岳嵩编修的《琼州府志》等,对编史修志、研究海南历史有比较高的价值。海南省档案馆的档案按所属的历史时期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海南岛1950年5月1日解放为界限,分为解放前和解放后两个部份。解放前的主要有海南革命历史档案和明、清时期的档案资料(方志、家谱、族谱等)、中华民国时期档案资料;解放后主要有原海南行政区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原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档案。解放前的海南历史档案,主要有两部份。海南革命历史档案,共有3个全宗群,即琼崖区党委全宗群;琼崖东西南北区委、专署全宗群;琼崖各县委、人民政府全宗群。这部份档案形成的时间是1925年至1950年,其内容反映了海南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革命斗争二十三年红旗不倒,进行英勇顽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斗争。这部份档案是研究海南岛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解放战争的历史非常珍贵的档案史料。民国时期海南历史档案,共有11个全宗群,排架长度145米。主要是国民党海南特区党部全宗;海南特区行政长官公署全宗;广东省第九“清剿”区司令部全宗;琼山县政府全宗;海口市政府全宗;海南、海口市邮电局联合全宗;海南银行全宗;海南铁矿全宗;广东航政局海口办事处全宗;琼崖盐场全宗。这些档案主要记述国民党在海南的各级组织活动情况,同时也有记述日本在海南的暴行等资料。解放后海南区直机关档案(含原自治州直机关的档案)共的156个全宗,排架长度1475米。这部份档案按来源分有党群系统和政府系统。按种类分有文书档案和专门档案。这些档案比较系统、完整地反映了海南解放后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伟大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辉煌成就及经验教训。党群系统,主要包括中共海南区委员会、中共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委员会及其各部、委、办形成的档案;海南(包括自治州)工会、贫协、共青团委、妇联会形成的档案。政府系统,包括海南(自治州)军管会、海南(自治州)革命委员会、海南行政公署、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各委、办、局形成的档案。文书档案占整个馆藏档案的69%。其内容主要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华南分局、中南局、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等上级领导机关颁发的各种文电;海南区(含自治州)直属机关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电。专门档案占馆藏档案总数的31%,主要是海南行政区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区共青团形成的案件档案、州直属机关的会计档案,以及人口档案、照片档案很有成等。这部份档案比较系统、完整地反映、记载了海南岛的广大工人、农民、人民解放军和知识分子,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保卫海南、建设海南的伟大事业中所取得的辉煌成就及经验教训。对于工作查考、领导决策,总结经验、科学研究都具有重要的利用价值。资料。主要是海南地方性报刊、图书、地图、文件汇编等。共计有1.68万余册(件),其中特别重要的有海南革命历史资料58册;明、清、民国的海南历史资料2943册(件)。其中有明朝正德十六年(公元1506年)唐胄编纂的《正德琼台志》;清道光二十一年(公元1812年)明谊 、张岳崧编修的《琼州府志》;民国时期的《海南岛志》、《海南岛之现状》、《海南岛新志》、《调查琼崖实业报告》、《琼崖实业调查报告书》和《琼崖建设研究书》以及《抗战纪实》等;解放后有本馆自编或与其他单位、个人合编的档案资料有《海南岛自然概况》、《海南岛自然资源》、《海南岛名胜古迹资料汇编》、《琼崖革命根据地财经税收史料选编》、《海南岛三十年大事记》、《海南行政区国家机构编制文件汇编》、《海南行政区人口资料汇编》、《中央、省(广东省)领导同志视察海南题诗、题词、照片汇集》、《海南岛热带作物文件资料汇编》、《西、南、中沙群岛概况》等;建省后,利用本馆馆藏档案资料,编辑出版了120万字的《海南省况大全》及一批有实用价值的资料。其中有《档案规章制度文件选编》、《档案利用实例汇编》、《组织史》等。
【导语】2021年海南高考报名已经开始了,符合条件的高三考生都是可以进行考试报名的,对于海南考生,大家除了需要了解报名条件,还需要关注报名时间、报名地点、报名流程等等内容,这样才能保证2021年海南省高考报名有序进行,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2021年海南高考考生档案建立和保管,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具体内容。
考生的档案由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组成。
(一)考生电子档案的建立
1.考生电子档案内容。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享受政策照顾加分信息、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本省普通高中应届考生)和考生的诚信信息(主要包括考生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违规违纪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
2.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采集。考生负责自行上网填报本人的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报名点(市县招生办或学校)负责采集考生的电子相片;体检医院采集考生的体检信息;省考试局负责采集考生的成绩信息、享受政策照顾加分信息和考生的诚信信息,并汇总考生的各类信息,组建考生的电子档案。
3.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确认。考生的报名信息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中确认,志愿信息由本人在填报志愿系统中确认;体检信息由体检医院采集并确认;享受政策照顾加分信息由省考试局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查结果确认。
4.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管理。考生的电子档案是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专用信息,省考试局和各市县招生办要建立健全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管理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安全。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经确认后,任何人均不得擅自修改。考生的电子档案作为录取依据仅提供给高等学校,未经省考试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考生纸质档案的建立
1.考生纸质档案的内容
(1)本省普通高中毕业的应往届考生纸质档案的内容为:①2021年海南省普通高考考生网上报名表;②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③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登记表;④综合素质评价综合信息表(根据5个学期素质评价生成的综合评价表);⑤2021年海南省普通高考(含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成绩表、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表(应届生提交);⑥2021年海南省普通高考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往届生提交);⑦海南省普通高考体检信息表。
(2)本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的应往届考生纸质档案的内容为:①2021年海南省普通高考考生网上报名表;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③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登记表;④中等职业学校入学报考登记表;⑤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有关的学籍材料;⑥2021年海南省普通高考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往届生提交);⑦2021年海南省普通高考(含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成绩表;⑧海南省普通高考体检信息表。
(3)省外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毕业的应往届考生纸质档案的内容为:①2021年海南省普通高考考生网上报名表;②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③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材料(学籍材料内容与本省普通高中的应往届考生和“中职生”规定的大致相同,主要包括考生本人在高中阶段德、智、体诸方面情况的材料);④2021年海南省普通高考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往届生提交);⑤2021年海南省普通高考(含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成绩表;⑥海南省普通高考体检信息表。
2.考生纸质档案的组建、保管及要求
(1)本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考生的纸质档案,由就读学校负责组建和保管;其他考生的纸质档案由报名所在地的市县招生办负责组建和保管。档案材料要内容齐全、完整,无错漏。考生的纸质档案应在高考录取前建立。所有考生的档案袋均需在袋口处粘贴《2021年海南省普通高考考生档案密封条》,并由档案保管单位加盖骑缝印章。
(2)档案保管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的保管制度,认真履行档案移交手续。未被录取或录取后未到学校报到的考生档案,由档案保管单位统一保管。
(3)考生纸质档案的移交。考生的纸质档案由考生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到档案保管单位领取,并在入学报到时自行携带和移交给被录取的学校。考生领到本人的纸质档案后应妥善保管,严禁擅自启封。因保管不当造成丢失或因擅自启封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关于2021年海南高考考生档案建立和保管,就给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于海南考生能有所帮助,不同考生希望大家能够将报名条件对号入座,看看自己是不是符合报名条件,符合条件及时进行考试报名,祝大家成功!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档案工作的政策、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计划。2、 监督指导全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案件。3、 组织档案理论、科技的研究,推进档案工作的科学化管理和现代化建设。4、 对省档案馆保管范围内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接收、整理、研究和保管;以各种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辑出版档案材料,为社会提供服务。5、 组织全省档案宣传工作;指导档案系统队伍建设;负责全省档案系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6、 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