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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 存放 档案

时间:2022-12-15 作者:老师 来源:网络 点击量:

抚顺 存放 档案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抚顺市劳动准则》规定当地下岗职工转入养老保险账户后,职工档案将转入当地区或县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里。所以抚顺市下岗职工的档案存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里。

抚顺 存放 档案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顺 存放 档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使其成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辽宁省档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建立健全档案机构,保障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机构,将档案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档案工作。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保守国家机密,便于社会利用。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对档案工作做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其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制定全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区)档案局(馆)的档案工作,中直、省直、市直部门和单位的档案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抚顺经济开发区、抚顺胜利经济开发区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权力,指定专门部门管理本区域内档案事业,具体履行上述职责。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除按隶属关系接受本系统、本行业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外,应当接受本行政区域相应的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档案机构,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在县(区)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加强基层档案工作,完成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
  村民委员会应确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确保档案完整、安全和提供利用。第九条 市、县(区)综合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对所保存的档案应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其他各类档案馆,可以承担上述工作任务。第十条 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按国家、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企事业单位档案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集的范围,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选配政治素质好、具备专业知识、取得档案管理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档案工作。
  从事档案咨询、鉴定、评估等业务的机构或人员,必须经市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资质认定。

抚顺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形成城建档案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各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城建档案日常工作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后须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和保管本市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组织开展城建档案理论研究和专业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制度,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利用档案和技术咨询服务。
  城建档案利用和技术咨询应遵循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有偿服务收费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主要接收下列建设工程的档案:
  (一)城市工业建筑工程(包括厂区和各种地下管线工程);
  (二)城市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建筑区域或小区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
  (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五)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六)城市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八)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九)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第八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收集以下与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有关的城市建设基础资料:
  (一)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产、地名、各项建设事业和设施发展史等资料。
  (二)城市自然资料包括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资料。
  (三)城市技术经济资料包括城市经济、人口、自然资源、环境、交通、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体育、工矿、企事业的现状及发展等统计资料。
  (四)有关城市建设方针、政策、法规、计划、统计资料,以及设计、科研、施工等技术规程规范资料。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第十条 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图纸更改、补充制度。凡更改、补充图纸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补交变更图。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地下管线工程的竣工图必须图样清晰,与建筑物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准验收档案。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须按规定提请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合格证》。市重点项目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通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派员参加预验收并参加竣工档案的验收。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提交《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合格证》,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城建档案馆应对符合国家移交标准的,发给《辽宁省城市建设档案合格证》。《辽宁省城市建设档案合格证》作为有关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施工企业资质年审和评定工程质量等级的重要内容。第十五条 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时应附有工程照片及实况录像等档案材料。第十六条 凡属停建、缓建工程,工程技术资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建设项目发生机构并迁、业务转移和建筑物管理、使用权变更时,要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的移交、保管,由实施竣工图的单位负责,会同原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档案。

抚顺市哪个地方可以保管个人档案,我从公司辞职准备考研,我在大庆工作,我家是抚顺望花的

当事人的档案从大庆调到户口所在地抚顺的,可参照如下办理:
1、领取《调档函》:
档案在原单位或其他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存档的人员,需领取《调档函》和《个人存档人员登记表》。
2、自谋或自由职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档案在街道的失业人员,持《求职证》办理自谋或自由职业就业登记手续。
3、理存档手续:
本人携带加封档案和《个人存档人员登记表》、社会保险转移单、身份证,办理档案审核手续,合格后办理存档,签订《个人委托保存档案合同书》,最短缴纳半年期存档费。
4、办理提档手续:
本人持存档卡、《个人委托保存档案合同书》、档案接收单位的《调档函》及身份证办理。
5、办理档案转街道手续持存档卡、《个人委托保存档案合同书》、填写《申请转为失业人员登记表》,本人持身份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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