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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
干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1.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上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干部档案被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单位,其干部档案要固定专人管理,业务工作要接受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2.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3.县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干部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每管理一千人的档案需配备一名专职干部,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单位,要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县以下实行集中或相对集中管理档案的单位,根据上述原则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不需要建立机构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以干部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4.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干部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六)做好干部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干部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八)推广、应用干部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九)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死亡干部的档案;
(十)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5.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所管理干部都要建立干部档案。干部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
6.干部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第八类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第九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7.干部档案副本是干部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干部档案副本的具体内容,由正本中以下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构成:
(1)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2)第三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
(3)第四类的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4)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5)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6)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7)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出国审批材料。其他类别如有重复的材料,也可归入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