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博奥技术有限公司官网

档案整理工作经费(档案整理工作经费请示方案)

时间:2022-11-04 作者:中博奥 来源:网络 点击量:

档案整理工作经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有效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省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也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纳入工作日程,统筹规划,保障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确保档案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作用。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按行政编制配备工作人员,各级各类档案馆按《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配备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存、管理本部门的档案。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并应接受档案专业培训。档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配备和调动,应报主管部门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按规定向政府建议制定并负责起草地方性档案法规(草案)或规章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上级驻在单位)的档案工作依法进行业务监督、指导;
  (四)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组织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技术的研究活动并负责档案宣传和档案干部培训工作。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本单位(本系统)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确保档案安全并按规定及时、完整地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应进馆的档案及其检索工具和有关资料;
  (三)按照规范要求整理档案,编制标准适用的检索工具,提供档案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服务;
  (四)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和本单位综合部门、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十条 市、县(市)、区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分别归口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收和征集本馆保管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各类档案及其检索工具和有关资料;
  (二)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对所保存的档案进行科学的整理和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和方便利用;
  (三)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第三章 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的档案事业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计划,保证档案事业建设的需要。
  档案馆库建设必须按《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现有档案馆库应视条件进行改造以逐步达到要求。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对档案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保证,设置必要的保管档案的库房,配备规范的装具。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有计划地配置现代化设备,实行现代化管理。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按照《机关档案工作条 
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对应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收集齐全完整,及时由本单位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立卷归档,不得在业务部门和个人手中分散保存或拖延、拒绝归档。
  (一)一个年度的文书材料,应在第二年上半年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二)产品试制、课题研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在任务完成或告一段落时,须将应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组成保管单位,由项目负责人审定后归档;
  (三)一个学年的教学材料,应在下学年的寒假前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四)会计核算材料立卷后,可在会计部门保留二年,期满后归档;
  (五)其他专业性较强的文件材料,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档案馆馆藏档案普查工作总结

2012年,岳阳楼区档案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档案局的具体指导下,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档案法律法规为切入点,围绕市档案局年初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2012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
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档案工作。一是将档案工作纳入区委、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进一步明确了档案工作的重要性。二是区委、区政府领导多次听取档案工作情况汇报,经常过问档案工作。档案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档案经费共8.1万元。三是档案馆建设纳入四大家搬迁计划。四是部门单位档案工作投入增加。近两年来全区各部门、单位对档案工作十分重视。共计投入经费80多万元。全区81个机关档案室都配备了专室或专柜。21个单位配备了密集架。五是基层档案工作基础进一步夯实。全区有16个乡、街道办事处,65个区直单位,15个村,107个社区。81个机关档案室全部建档,建档率100%,122个社区(村)全部建档,建档率100%;乡街道办事处、区直单位都成立了档案工作领导小组,15个单位有专职档案员,66个单位有兼职档案员;档案实行了集中统一管理,有省特级档案室1个,省1级档案室1个,省二级档案室3个,其中包含1个民企档案室。
二、法制宣传工作
一是制定了档案系统“六五”普法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开展工作;二是认真组织全区81个单位300多人参加国家档案局档案法律知识竞赛活动;三是开展了《湖南省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学习活动,将《湖南省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内容在档案员培训活动中进行了学习。四是在9月5日《档案法》颁布周年纪念日之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档案法制知识宣传咨询,悬挂档案法制宣传横幅。
三、档案馆业务建设
1、加大档案征集接收力度,积极主动与各单位联系协调,收集保存10年以上各类档案2000卷。2、抓专业档案的整理。专业档案是早期从基层接收而来,多达几百余卷。由于案卷质量较差,不符合归档标准,查阅很困难。在档案馆分管领导带头下,着手对这批档案的重新整理工作,人人动手,不怕脏,认真细致的重新装、订编排校对,使这部分档案资料得到保护。3、抓检索工具的完善补充。继续狠抓档案馆检索工具编制工作,先后对案卷目录、全宗、文号索引等各种形式的检索工具进行了比较大的续接和完善补充,制作、完善、校验各种目录一百多卷;4、根据市档案局目标管理要求,下发文件到各单位,按照谁行成文件谁录入的方式进行条目录入,录入条目7000多条。5、抓现行文件服务中心工作。一方面继续做好相关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另一方面抓渠道建设和制度建设,力争在短期内形成主管机关档案馆之间的畅通渠道,使反馈、报送、整理及存放现行文件形成固定的制度。6、建全规章制度,实行了岗位责任制,制订本馆档案收集范围及实施细则,并编制出应接收全宗名册;整理编排符合《规范》要求,正常接收、征集进馆的档案、资料,一年内完成整理、上架任务,杜绝散乱档案资料积存。建立起馆藏重点全宗档案机检系统;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库房管理,做到“十防”。建立并实行了经常性的库房内外温湿度记录、调控制度。在设备管理方面,安装防盗设施,添置防光窗帘、温湿度计等必要设备。
四、档案业务工作
1、抓业务指导。档案业务指导股多次深入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单位,垂直管理部门及二级机构,社区(村),民企进行档案业务指导。4-6月以乡,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业务指导为重点,指出了机关档案室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业务问题进行了现场辅导,在我局业务人员的具体指导下,乡街档案室建设迈上一个新的台阶,社区档案室也一并得到加强。各乡街道办事处都建立了1-2个社区档案工作样板点。7-10月份,重点对区直单位进行了业务指导,就档案员更换频繁及经费投入等问题和单位分管领导进行了交流,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档案工作意识进一步增强。就指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业务指导人员进行了专门的分类和总结,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组织16个乡、街道办事处,相关区直单位档案员共计80余人进行了业务培训。由于内容针对性强,培训效果十分理想。
2、抓好重大实事、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按照区重大实事责任分解情况,各责任单位及时全面收集档案材料,加强部门协调与沟通,继续推行重大实事档案工作合同制管理,提高建档质量,严格验收。
3、试点社区居民家庭档案基本信息管理工作。社区是各项社会工作的落脚点。目前社区台账现状是条块分割,各自为政;有底子但不够全面,有资料但不够规范;不能及时更新、快捷利用。区史志档案局在进行调研的基础上,设制“一户一档”样本,会同吕仙亭办事处三角线社区制定工作方案,首先在老城区三角线社区试点。向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作了专题汇报,得到领导高度重视,亦将在新城区选点。
4、抓临时工作任务完成。我局领导十分重视做好上级部门布置临时工作任务。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本局年初工作目标考核内容。①2月中旬,接到岳组发[2012]2号文件,局领导十分重视。为切实做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我局主动与区委组织部远教办多次联系,并与远教办领导下各乡、接到办事处、村、社区进行业务指导。3月上旬,市档案局来我区郭镇乡检查远程教育档案整理归档工作,对该项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并对工作给予高度评价。②今年8月接到岳档发[2012]11号文件。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两次召开党组会研究。并就如何落实好该项工作作了详细安排。工作中我局与宣传部、文明办、新闻中心、乡街道办事处、粮食局等区直相关单位进行了宣传、了解。并督促这些单位将有关雷锋式人物或集体的活动照片、文件、奖杯、奖章、简介等有关资料收集整理好。8月9日我局按照文件精神报送市档案局法制科。③10月中旬,我局接到市局通知11月份来我区水利农机局检查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档案工作。接到通知后,我局安排分管领导及时与区水利农机局分管领导联系,并派专人上门进行业务指导。使该项工作得到落实。11月27日市档案局领导来我区水利农机局检查档案工作时对该项工作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并对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④在参加全国档案法律知识竞赛活动中,我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学习,下发试卷300余份按时进行收集、报送。近年来,我局在完成上级布置的临时工作任务、能够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五、自身建设加强,机关团队面貌得到展现
作为区档案主管部门,2011年区史志档案局十分重视机关自身建设,主要从四个方面着手:
1、加强班子建设。班子成员通过相关交心通气,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方式加强了团结,班子各成员按分工认真地履行职责,廉政勤政,出现了和谐共事、齐心协力谋事干事的良好局面。
2、加强内部管理。坚持绩效考评制度,制定了史志档案局绩效考评方案,每季度组织对考核内容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项目评分,将考评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通过实行绩效考核,责任分工明显,责任进一步落实,干部职工责任心进一步加强,各项工作基本按质按量完成。
3、加强机关学习。开展了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制定了学习方案。一是要求机关干部根据学习规划和工作岗位需要,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二是每季度组织一次集中学习,通过领导讲党课等形式经常开展各种学习教育活动,交流心得体会,各股室要做定期组织业务学习。三是开展中心组学习,每季度组织两次中心组学习,班子成员每人讲一堂党课。通过学习型机关建设,全体干部学政治、学业务的积极性增强了,干部坚持自学,平均每人学习笔记2万字。
回顾全年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如档案数字化工作刚起步,推进有一定难度;档案资源收集、征集力度不够;档案馆升级达标任务艰巨等,都需要在来年工作中进一步加强。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档案工作,推进机关档案科学、规范管理,丰富国家档案资源,为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机关档案,是指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机关档案工作是档案工作开展的基础,是国家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科学决策、提高治理水平的必要条件,是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维护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第四条 机关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度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以进入相关场所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开展。

  中央、地方专业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本专业的管理体制,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中央、地方专业主管机关进行监督、指导时,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第五条 机关的全部档案应当集中、统一管理。

  机关档案管理应当维护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便于检索、利用和开发。第六条 机关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整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档案工作所需的基础设施配备和维护经费,档案日常管理工作经费,档案信息化建设经费,档案宣传、培训等其他经费应当列入机关年度财政预算。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七条 机关应当建立由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办公厅(室)(或承担该职能的其他综合办事机构,下同)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本机关、本系统档案工作重大事务和重要事项。第八条 机关应当按规定设立档案工作机构。不具备档案工作机构设立条件的机关,应当指定档案工作负责部门。档案工作负责部门的名称应当反映档案工作属性。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公地点相对集中且条件成熟的县级或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多个机关可以成立联合档案工作机构,对相应机关的档案进行集中管理。第九条 机关档案工作机构或档案工作负责部门(以下简称机关档案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量相匹配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机关档案业务工作。机关文书或业务部门应当指定人员,承担相应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机关应当建立以机关档案部门为中心,由相关人员组成的机关档案工作网络。

  县级或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机关可以综合考虑工作量等情况,配备适当数量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第十条 机关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将规范本单位、本系统档案管理的基本制度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档案工作发展规划或计划;

  (三)对机关各种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负责管理机关的全部档案并提供利用,协助做好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五)负责机关档案信息化工作并统筹机关及所属机构档案信息一体化工作,推动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文件、电子档案规范管理;

  (六)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年度报告制度,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七)负责组织档案业务交流和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开展档案宣传、教育活动;

  (八)对档案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或个人,向机关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对违反档案管理要求的部门或个人,向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科学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更好地服务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组织举办的,对党和国家、行业、地方具有重大意义或者重要国际影响的会议、会展、赛事、纪念、庆典等大型活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是指在举办重大活动和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统筹协作的工作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推动档案利用与开发,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证档案管理做到收集齐全完整,整理规范有序,保管安全可靠,鉴定准确及时,利用简捷方便,开发实用有效。第六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的收集、整理、数字化和移交等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活动经费预算或保障措施。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开展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七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应当积极运用新技术、新手段,不断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管理应当同时符合保密管理相关规定。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八条 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统筹协调、制度建设,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清单,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业务工作。第九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的办理或应对部门,或者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统称责任部门)负责相应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并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作为主办单位的,执行单位作为责任部门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第十条 档案馆负责分管范围内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接收征集、集中保管、编研开发并提供利用。

  档案馆可以根据需要,提前介入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并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第十一条 档案主管部门、责任部门和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协同推进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第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责任部门和档案馆应当配合。第十三条 对在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单位或个人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由档案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三章 管理要求第十四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本行政区域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清单,明确年度工作任务(或事项)、责任部门、档案处置要求等。工作任务(或事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国际、国家或区域级论坛峰会、合作交流会、博览会、招商引资会、推介洽谈会等会议、会展活动;

  (二)国际、全国或地区性综合性运动会及其他重大杯赛、联赛、锦标赛、冠军赛等赛事活动;

  (三)以重大事件、重大纪念日、重要人物为主题的纪念、庆典活动;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应对活动。第十五条 责任部门应当制定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方案,明确档案工作负责部门和人员,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形成归档文件材料。采用业务系统办理业务的,业务系统应当支持形成符合要求的归档文件材料。第十六条 责任部门应当将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纳入收集范围,做到应收尽收、应归尽归:

  (一)领导指示、批示,机构成立及分工文件材料,工作制度、预案、方案、报告、报表、简报、总结,会议材料,奖惩材料,大事记、宣传报道,各单位按照分工或职责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

  (二)照片、录音、录像;

  (三)业务数据、公务电子邮件、网页信息、社交媒体信息;

  (四)印章、题词、活动标志、证件、证书、纪念册、纪念章、奖杯、奖牌、奖章、奖状、牌匾、锦旗等实物档案;

  (五)其他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档案整理工作经费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档案工作,推进机关档案科学、规范管理,丰富国家档案资源,为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机关档案,是指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机关档案工作是档案工作开展的基础,是国家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科学决策、提高治理水平的必要条件,是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维护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档案整理工作经费

第四条 机关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度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以进入相关场所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开展。

中央、地方专业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本专业的管理体制,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中央、地方专业主管机关进行监督、指导时,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第五条 机关的全部档案应当集中、统一管理。

机关档案管理应当维护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便于检索、利用和开发。

第六条 机关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整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档案工作所需的基础设施配备和维护经费,档案日常管理工作经费,档案信息化建设经费,档案宣传、培训等其他经费应当列入机关年度财政预算。

如何建立办公室档案管理

要建立起办公室档案管理工作,一般从人、财、物三方面入手。人:即档案管理员,你需设置一位专职或者兼职的档案干部具体指导和执行该工作,设一办公室主任分管该工作。这位档案管理员总体负责全公司的档案工作,在此基础上,每个部门要设一名兼职档案员,负责将本部门的应归档的材料整理后交办公室档案管理员,部分材料如有必要要说明重要性以便设定保管期限。财:即档案工作经费,每年档案装订消耗材料,档案装订工具和档案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等经费保障。物:档案室是基本必备的,要符合档案“八防”要求;有条件差的也必须有档案专用的铁皮柜,不能和其它资料混放。这样基本上档案工作的框架算搭起来了,档案工作的制度可以参考楼上团队的,都是文字化的东西。另有一点日常档案工作必须要有的两个东西:第一个是归档期限及保管期限表,企业使用的是十大类分类法,但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书立卷改革以件为单位保管单位的也可以参考,毕竟你是企业的话,档案如何保管更方便还是自己企业说了算,要注意设定保管期限的时候充分征求各部门意见,因为只有经办的部门才更深刻理解该份材料到底该长期保存还是短期保存。第二个是借阅利用制度,不知你们企业是否会将董事会材料单独设一位董秘保管,如果全部公司的材料都在档案室的话,作为企业要严格规定档案查阅的人员,哪些可以公司里人随便查,哪些只有部门经理查,哪些要办公室主任同意才可以查,哪些要总经理同意才可以查,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如何做好农村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工作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档案管理要健全“一个机制”
  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是落实党和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重要历史见证,是还原整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原始记录,是调处农村土地经营纠纷、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始依据。
  要实现确权档案管理与确权登记工作同步推进、协调开展,确保确权登记工作全过程档案完整、准确、规范和有效利用。要成立土地确权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承包地确权和档案工作。县级农办全面负责土地确权各项工作的总体推进,县级档案局负责土地确权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各镇(区、街道)、各村(居)均要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多级联动机制。制定市、镇、村考核办法,形成了市政府为责任主体,县级确权办公室组织实施,镇(区、街道)具体落实,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共同推动的工作机制,这样才能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顺利开展。
  二、健全体系、跟踪服务,目标任务要抓好“两个重点”
  一是要抓好建立健全三级档案资源体系这个重点。档案资源建设是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是服务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县级确权办要紧扣承包地确权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节点,注重分级抓好档案收集和归档,做到各门类档案应收尽收、应归尽归,建立县、镇、村三级档案资源体系。市农办要对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档案进行全面的收集整理,建立全县承包地确权档案数据库;各镇(区、街道) 要对承包地入户审核、确权纠纷调解、情况汇总、承包经营权证发放登记等档案的收集整理;村级在对土地确权过程中的农户签字确认合同、照片、确权预验收等档案进行收集整理,要形成以县农办为主,镇、村各有侧重的三级档案资源体系。
  二是要抓好档案指导服务这个重点。县级档案局要把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档案服务作为做好土地确权档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第一时间对测绘公司工作人员、各镇农经站及各村(居)档案人员进行培训,对确权工作中文件材料的收集范围、形成质量、整理方法和档案安全保管等方面的知识进行讲解,确保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在确权工作推进过程中,档案局业务科室同志要深入镇、村一线,从源头上了解确权工作中形成哪些有价值的文件材料必须要收集;在档案整理过程中,要到基层现场进行指导。
  三、加强督导,强化检查,工作安排要实行“三个同步”
  一是计划要同步。要召开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动员大会,快速启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县级政府要下发实施意见,要将档案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内容同步安排。
  二是布置要同步。确权办要下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整理要求》,要明确档案检查验收标准,要规定市、镇、村三级在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要提出在档案整理过程中,要求分管镇长亲自抓,各镇、村要确定一名熟悉政策、责任心强、懂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要做到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完整,分类准确、确保土地确权成果资料管理工作规范化。
  三是落实要同步。县级政府要组织召开承包地确权和档案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具体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要求经费、督导、考核同步落实到位,形成有效的档案工作运行机制。在安排承包地确权工作经费时要同步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各镇、村提供档案工作经费保障。
  四、统一标准、规范整理,业务建设要坚持“四个原则”
  一是要坚持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形成的档案资料来源广泛、内容丰富、载体多样、数量众多。为此,收集资料时要做到齐全完整,这是档案资料来源的第一步,也是十分重要的环节。要严格按照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和相关要求为依据,结合当地实际,要求土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声像实物都必须及时收集归档,重要文件材料的历次修改稿必须保留,做到“应收尽收”。
  二是要坚持文件材料形成质量符合要求。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化的要求,要严把档案材料形成质量。所有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复印件、传真件不得归档,文件材料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所有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手续完备,签字、盖章、日期等齐全规范;所有归档文件材料要规范,一律使用黑色水笔,不得使用铅笔、彩色笔或圆珠笔等易褪色用具;所有签字必须要用黑色水笔,不得打印,公示图不得用易褪色材料打印;照片、声像及其他非纸质档案要配以相应的目录和文字说明,并确保载体有效。
  三是要坚持档案整理标准规范统一。整理是否规范标准关系到今后查阅利用能否方便高效,各地根据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整理细则》的规范流程,分门别类地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综合管理类、确权登记颁证类、纠纷调处类以及特殊载体类的整理。
  四是要坚持档案实现集中统一保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是一项很重要的民生档案,必须由档案形成单位集中保存,科学管理,不得分散。县农办的确权登记类档案通过验收后30日内要移交市档案馆;镇级土地确权档案统一存放各镇(区、街道)档案室;村级土地确权档案如果村保管条件有限,可以确定统一由镇代为保管,存放各镇(区、街道)档案室。
  五、严格要求、强力推进,档案工作要做到“五个及时”
  一是文件材料及时收集。要及时收集文件材料,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文件材料的散失,尤其是权属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充变更材料和原始记录,要求镇、村土地确权过程中的每个时间段的文件材料必须及时收集,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
  二是档案整理及时跟进。为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工作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同步推进,镇、村要抽调专门人员、协调各方力量,将工作进行分解,对已办理完毕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及时规范整理归档。
  三是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档案质量是第一生命,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进行多次复查,查找错误和遗漏,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全面的纠正和补缺补差,严格控制档案资料差错,保证土地确权档案整理的质量和效果。
  四是与档案馆及时衔接。土地确权档案整理必须符合进馆要求,县农办土地确权系统要第一时间与档案馆进行对接,对接过程中存在问题要根据进馆要求进行调整。
  五是验收结束及时移交。承包地确权档案整理结束后,县级确权办要将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建档验收,验收后30日内要将把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纸质档案和确权登记数据库及电子文件等移交至县级档案馆保存。

档案整理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什么?谢谢大家

档案整理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什么
1 档案整理工作的内容
1.1 系统排列和编目
在正规的工作条件下,档案室接收的是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组好的以件为单位的文件或案卷;档案馆接收的是由机关档案室根据入馆要求整理移交的档案。在这种情况下,档案室和档案馆的档案整理工作,主要是对所接收的档案,根据整个档案室和档案馆存放和管理的需要,进一步系统地整理,如全宗和以件为单位的盒内档案的排列,检索工具的某些加工等等。
1.2 局部调整
已经整理人馆、室保存的档案,经过检验或专门的质量检查,对其中不符合整理要求和不便于保管利用的部分,档案馆和档案室需要进行一定的加工以提高其质量;另外,随着时间的推移,档案自身或档案整理体系可能发生某些变化,也须进行必要的调整。
1.3 全过程整理
由于一些特殊原因,档案馆、室有时也接收和征集一些零散文件,或者当馆藏的体系遭受严重破坏时,就必须进行全过程的整理工作。
2 档案整理工作的意义
2.1 档案整理工作是进一步发挥档案作用的前提条件
档案馆和档案室都是集中保存档案的信息中心,仅以档案室保管的档案来说,就形成于不同的年代、不同的组织机构、不同的工作和生产活动中,因此有着不同的内容、来源、性能和作用等。档案的数量多、情况复杂,就必须加以系统的整理,从而使其井然有序,方便管理,容易检索利用。否则,众多的档案杂乱堆放在一起,查找利用如大海捞针,不仅浪费时间,也会影响工作。因此,档案只有经过系统整理,才能体现档案的特点,反映出各项活动的历史联系和本来面貌,更好地发挥档案的作用。
2.2 档案整理工作是档案业务工作中的关键环节
在档案业务工作请环节中,收集]:作是起点,利用工作是白的,而档案整理上作则是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行。通过档案整理工作,可以进一步了解和检查档案收集丁作的质量,有力地促进收集工作。
档案只有经过整理以后,才可以科学地鉴定其价值,确定其保管期限;只有把档案分类整理好,用编目方式将档案的保管单位和排列顺序固定下来,才有条件实现档案的科学保管;只有把档案加以分类和整理,才能够充分发挥档案信息资源的作用。
总之,档案整理工作是档案馆(室)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它对于搞好档案实体管理.特别是档案信息开发工作,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实现档案工作的目的都具有重要意义。
3 档案整理工作的原则
档案整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按照档案形成的特点和规律,充分利用原有基础,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
3.1 按照档案形成的特点和规律进行整理
档案是在一定历史时期,由一定政权机关、组织和个人形成的。各个历史时期内形成的档案就反映了各个时期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历史活动情况,它们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各自的特点。所以,整理档案首先要区分不同的历史时期,再分不同的政权,把同一历史时期、同一政权、同一组织形成的档案集中在一起,以保持档案的历史联系和完整性。同样,一个机关形成的全部档案,反映了这个机关的全部历史,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不同机关的档案绝不能混同。只有认识档案的形成特点和规律,才能实事求是地整理档案,最大限度地保持档案之间的历史联系,使整理好的档案,客观地反映档案形成时期、形成机关各项活动的历史面貌,从而便于查找利用。
3.2 充分利用原有基础
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对不同状况的档案整理从何着手,确定何种类型的整理力式和要求,成为必须首先解决的档案整理策略。档案是历史文化的遗物,它不仅记录了当时的实践活动,而且反映了历史整理和保存档案的情况和成果。在整理档案的时候,要尊重历史和继承前人的劳动,充分地利用先前的整理基础。这样有利于提高档案整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以适应提供利用的需要。
我国档案界惯称的所谓“利用原有基础”整理档案,是已经被实践所证明的一种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也是科学地组织档案工作的一条原则。它的含义和要求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第一,充分重视和利用先前的整理基础,以确定档案整理的任务和要求,不要轻易打乱重整。一般地说,只要不是零散文件,已经整理而有规可循、有日可查,即应力求保持其原有的整理体系。或者不冉重新整理,而通过完善检索工具等其他环节进行弥补;或者只作必要的部分加工整理。
第二,在档案整理过程中,应该充分研究和利用原来整理的成果。不要轻易破坏以往整理和保存的历史状况。也就是说,对必须进行一定整理的档案,也要注意分析原有的整理方法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对其中可取的方法应该适当地吸收或保留。即使某些简单的保存和清理工作的痕迹,如原有的捆、包,简单的纲目,随手注记的年月、单位、内容和数量等有关标识,也往往是值得参考的线索而应予以重视。
3.3 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
所谓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就是文件在产生和处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内部相互关系。档案文件一般是以单件的个体形式陆续地产生,而以组合的群体形式持久地存在和运动的。因此,整理档案不能根据偶然的需要和人为的联系随意分合,必须按照档案形成的规律,保持文件在其形成者实践活动中固有的联系进行整理,才能把文件组成科学的有机体系.如实地反映山历史活动的面貌和文件的系统内容。这是档案整理区别于图书、情报资料等其他文献整理的一个重要特点。文件群体的这种联系,在某些书籍和法规文件中有时也被称为文件之间的。“内在联系”、“有机联系”,其含义都是相同的。近年来在国外也有按照文件的“历史联系或逻辑联系”整理不同类型档案的提法,对我们也有参考意义。鉴于档案是历史文件的系统积累物的特点,我们对其内在的各种联系着重表述为“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它包含看逻辑性和历史性的统—。
总之,保持文件之间的联系整理出的档案,便于保管和利用。但是,保持文件的联系和便于保管利用,有时也不尽一致。比如,一次重要的调查活动形成的座谈记录文稿和录音磁带,以及关于调查日程和经费问题的请示、批复、报销的记账凭证,就其内容而言,无疑互有密切联系,而且是重要的联系。但把这些形式不同的材料全部混同起来进行整理,则显然不便于保管和利用。整理档案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同样是在保持联系的情况下,往往可以有各种不同的具体做法。在整理档案时,特别是在保持文件之间的联系和便于保管利用发生矛盾的时候,不能机械地运用保持文件联系的原则,要充分考虑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方便。

苏州市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档案机构和职责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具体负责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属单位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八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机构或指定人员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负责各种门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提供利用工作,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九条 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应当建立档案机构,保管开发区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档案及有关资料,并对开发区内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十条 地方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级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本级分管范围内各历史时期的档案和有关资料。
   专门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第十一条 部门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专业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第十二条 档案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档案业务,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档案中介机构应当自成立后2个月内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档案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一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3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档案工作经历、取得档案专业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以及其他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综合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第十五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取得岗位资格证书,接受专业知识的继续教育和培训。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本年度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收集齐全并整理归档,定期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第十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列入市、县级市(区)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移交;
   (二)列入市、县级市(区)专门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按照有关接收年限的规定移交;
   (三)部门档案馆保存的永久档案,在本馆保存满30年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移交;
   (四)撤销、合并等单位的档案,按照规定及时移交。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移交档案的,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移交的期限。
   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当一并移交各种载体的检索工具以及与档案有关的参考资料。第十八条 凡下列涉及本市的重大活动,突发事件,有关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保管相关文件材料,在活动结束后2个月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检查、视察、考察、指导工作,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的参观、访问;
   (二)承办的全国性、国际性会议和举办的重要经济、文化等活动;
   (三)地震、洪水、疫情等重大自然灾害和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重特大事故;
   (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活动。
   前款规定的重大活动、突发事件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等材料及友好城市或者国际交往中赠送的纪念品,应当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

河北省档案收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收集工作,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有效地利用档案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收集,是指各级国家档案馆依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接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以及采用收购、征购、交换、接受捐赠等方式,征集散存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散失于境外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收集工作。其他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收集工作的领导,将档案收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档案收集工作,依法查处档案收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六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按规定接收本级下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

  (一)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部门;

  (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三)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四)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及其常设机构;

  (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六)民主党派机关;

  (七)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

  (八)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前款规定单位设置的临时机构和下属单位的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全部或者部分接收。

  国家有关部门驻冀单位的档案,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相关国家档案馆可以接收。

  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单位的档案,由县(市、区)国家档案馆负责接收。第七条 前条规定的单位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相关国家档案馆应当按规定接收其尚未移交的档案。第八条 除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接收档案外,各级国家档案馆还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本行政区域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的档案,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本行政区域的重大活动、重要事件、著名人物的档案和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列入接收范围。第九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各单位的档案应当向本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第十条 档案列入省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应当向省国家档案馆移交其保管期限为“永久”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档案列入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国家档案馆移交其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以上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第十一条 对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各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整理,经相关国家档案馆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二条 向各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各单位应当同时移交下列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及本单位历史的相关设备、工具和资料:

  (一)按本省统一规定的信息网络传输标准和数据格式制作的文件数据资料;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的案卷目录、全引目录、机读目录、整理说明、全宗介绍、历史沿革、大事记、文件汇编和成果汇编等检索工具、参考资料;

  (三)与移交档案有关的报刊、年鉴、方志、回忆录和口述档案等资料;

  (四)管理和利用档案必需的专用设备。第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各单位应当按下列期限向相关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列入省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5年移交;

  (二)列入设区的市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移交;

  (三)列入县(市、区)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5年移交;

  (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时尚未移交的档案,自被撤销、解散或者终止之日起3个月内移交;

  (五)国有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时尚未移交的档案,自企业破产清算终结之日起1个月内移交;

  (六)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自重大活动或者重要事件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移交。

  提前或者延期移交档案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标签

我是中博奥客服:小奥
中博奥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工信部备案号:豫ICP备11015869号-8 Copyright © 2023-2024

档案整理档案数字化

档案扫描档案管理软件系统

TEL:18937133779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