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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规范化,搞好档案建设,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干部档案的整理工作,是档案建设的基础工作之一。它是将收集起来的每个干部的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分类、排序、编目、技术加工和装订成卷,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对档案内容进行补充的工作。
第三条 各级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均应按本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所管理的干部档案进行认真的整理。
第二章 整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整理干部档案,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
第五条 整理干部档案,事先要收集好干部档案材料,并备齐卷皮、目录纸、衬纸、切纸刀、打孔机、缝纫机等必需的物品和设备。
第六条 整理干部档案的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专业知识,熟悉整理干部档案的有关规定,掌握整理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认真负责做好整理工作。
第三章 档案材料的鉴别
第七条 干部档案材料的鉴别工作,是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起来准备归档的材料进行审查,甄别材料的真伪,判定材料的保存价值,确定其是否归人干部档案的工作。
第八条 鉴别归档材料,必须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以《条例》和《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依据,严肃认真地进行。
第九条 鉴别工作应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其保存价值,确定材料是否归入档案。
第十条 鉴别归档材料的具体做法:
(一)判定材料是否属于所管干部的材料及应归入干部档案的内容。发现有同名异人、张冠李戴的,或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和重复多余的材料,应清理出来。对其中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可交文书档案或转有关部门保存。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比较重要的证件、文章等,组织不需要保存的,退给本人。无保存价值又不宜退回本人的,应登记报主管领导批准销毁;
(二)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政审材料一般应具备审查结论、调查报告、上级批复、主要证明材料、本人的交待等。处分材料一般应具备处分决定(包括免予处分的决定)、调查报告、上级批复、个人检讨或对处分的意见等。上述材料,属于成套的,必须齐全;每份归档材料,必须完整。对头尾不清、来源和时间不明的材料,要查清注明后再归档,凡是查不清楚或对象不明确的材料,不能归档;
(三)审查材料是否手续完备。凡规定需由组织盖章的,要有组织盖章。审查结论、处分决定、组织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中形成的综合材料,应有本人的签署意见或由组织注明经过本人见面。任免呈报表须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批注时间和文号。出国、出境审批表,须注明出去的任务、目的及出去与返回的时间。凡不符合归档要求,手续不完备的档案材料,须补办完手续后再归档;
(四)鉴别中发现涉及干部政治历史问题或其它重要问题,需要查清而未查清的材料及未办理完毕的材料,不能归人干部档案,应交有关组织处理;
(五)鉴别时,发现档案中缺少的有关材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并收集补充。
第四章 档案材料的分类
第十一条 对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关于正、副本十类内容的划分进行分类。.
第十二条 干部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其内容分类:
第一类 履历材料;干部履历表(书)、简历表,干部、职工、教师、医务人员、军人、学生等各类人员登记表,个人简历材料,更改姓名的材料。
第二类 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三类 鉴定(含自我鉴定)、考察、考核材料:以鉴定为主要内容的各类人员登记表,组织正式出具的鉴定性的干部表现情况材料;作为干部任免、调动依据的正式考察综合材料;考核登记表,干部考核和民主评议的综合材料。
第四类 学历、学位、学绩、培训和专业技术情况的材料:报考高等学校学生登记表、审查表,毕业登记表,学习(培训结业)成绩表,学历证明材料,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审批表;干部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如获奖或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的)等目录。
第五类 政审材料:审查干部政治历史情况(包括党籍问题)的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说明情况的材料,主要证明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依据材料;入党、入团、参军、出国等政审材料;更改干部的民族、年龄、国籍、入党入团和参加工作时间的组织审查意见,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第六类 加入党团的材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l—2份全面系统的)和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或党员登记表、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审批材料,退党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加人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第七类 奖励(包括科技和业务奖励)材料: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先进模范事迹、嘉奖、通报表扬等材料。
第八类 干部违犯党纪;政纪、国法等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处理意见),查证核实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和检查、交待材料;通报批评材料;甄别、复查报告、决定,上级批复及本人意见;法院审判工作形成的判决书等。
第九类 干部工资级别登记表、职务工资变动登记表、干部调资审批表,定级和解决待遇的审批材料;干部任免呈报表(包括附件),录用和聘用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续聘审批表,解聘、辞退材料;退(离)休审批表;军衔审批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民主党派代表会代表登记表。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有残疾的体检表、残疾等级材料;干部逝世后报纸报道的消息或讣告,悼词(生平),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情况的遗书等,
第十三条 干部档案副本内容,是由正本中以下类别主要材料的重复件或复制件构成: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三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
第四类的学历、学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的审批材料。
其它类别多余的重要材料,也可归人副本。
第十四条 内容交叉的材料,可根据材料的主要内容或用途确定类别。
(一)带自传的履历或简历表,以自传为主,归第二类。
(二)履历表和简历表有鉴定的,以履历为主,归第一类。
(三)有任免职务内容的干部登记表、任免呈报表所附的考察材料或主要表现情况的综合材料、提升工资级别的评级、评定军衔的鉴定表等材料,以其主要用途为主,归第九类。
(四)政治历史问题与违纪错误混同一起给予处分的结论、调查报告、处分决定等材料,一律归第八类;凡未给予处分,以政治历史问题为主的,归第五类,以违纪错误为主的归第八类。
第五章 档案材料的排序与编目
第十五条 每类干部档案材料,都要根据材料内容的内在联系和材料之间的衔接或材料的形成时间排列顺序,并在每份材料的右上角编上类号和顺序号,在其右下角编写页数。
第十六条 档案材料排序的基本方式:
(一)按档案材料形成时间排序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七类、第十类材料;
(二)按档案材料内容的主次关系进行排序的:第五类、第六类、第八类材料。其中第五类、第八类材料的排列顺序为:上级批复,结论或处分决定,本人对结论或处分决定的意见,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或交待材料等,其证明材料应根据每份材料所证明的主要问题相应集中排列。第六类材料,入团志愿书应排在入团的其他材料之前;入党志愿书应书应排在入党的其他材料之前,党员登记表等可按时间先后依次排序;
(三)第九类材料可根据不同层次干部的档案材料情况,采用按时间顺序或按材料性质相对集中排序。按材料性质相对集中排序的方法是:1、工资情况的材料;2、任免材料;3、出国、出境材料;4、其它材料。每种材料再根据形成材料的时间顺序排列。
第十七条 每卷干部档案必须有详细的档案材料目录。目录是查阅档案内容的索引,要认真进行编写。具体要求:
(一)按照类别排列顺序及档案材料目录格式,逐份逐项地进行填写;
(二)根据材料题目填写“材料名称”。无题目的材料,应拟定题目。材料的题目过长,可适当简化。拟定或简化题目,必须确切反映材料的主要内容或性质特点。凡原材料题目不符合实际内容的,须另行拟定题目或在目录上加以注明;
(三)“材料形成时间”,一般采用材料落款标明的最后时间。复制的档案材料,采用原材料形成时间;
(四)填写“材料份数”,以每份完整的材料为一份(包括附件);材料页数的计算,采用图书编页法,每面为一页,印有页码的材料、表格,应如数填写;
(五)书写目录要工整、正确、清楚、美观,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书写目录。填写目录后,要检查核对,做到准确无误;
(六)书写目录时,每类目录之后,须留出适量的空格,供补充档案材料时使用。
第六章 复制与技术加工
第十八条 档案材料载体变质或字迹退色不清时,须进行抢救。抢救材料,一般可采用修复、打印、抄写、复印等方法。凡打印、秒写的材料,必须认真细致、核对无误,注明复制单位和日期。
第十九条 建立档案副本的材料不够时,可选择正本中的材料进行复制,将复制件存副本,其原件必须存入正本。
第二十条 为便于装订、保管和利用,延长档案材料的寿命,对一些纸张不规则、破损、卷角、折皱的材料,应进行技术加工。其主要方法:
(一)对超出16开规格的档案材料,在不影响材料的完整和不损伤字迹的条件下,可酌情进行剪执不能购 的材料,须进行折叠。折叠时,要根据材料的具体情况,采用横折叠、竖折叠、横竖交叉或梯形折叠等办法。折叠后的档案材料,要保持整个案卷的平整,文字、照片不得损坏;便于展开阅读;
(二)对破损、卷角、折皱和小于16开规格的档案材料,要进行裱糊。主要方法有:单面裱糊、夹面裱糊、开窗裱糊、鱼鳞或梯形托裱、胶纸粘贴等。裱糊用的衬纸,必须采用白纸。浆糊和胶水必须能防虫蛀、不腐蚀纸张;裱糊后的档案材料要凉干,不得在阳光下暴晒或使用高温烫烤;
(三)对过窄或破损未空出装订线的档案材料,须进行加边。打眼装订,不得压字和损伤材料内容;
(四)拆除档案材料上的大头针、曲别针、订书钉等金属品,以防止氧化锈毁材料。
第七章 装订与验收入库
第二十一条 每个干部的档案材料,必须装订成卷。装订 后的档案,目录在卷首,材料排列顺序与目录相符;卷面整洁,全卷整齐、平坦,装订结实实用,具体做法:
(一)将目录与材料核对无误;
(二)把全卷材料理齐。材料条件好的应做到四面整齐,条件较差的,以装订线一边和下边两面为齐;
(三)在材料左侧竖直打上统一的装订孔。孔距规格应符合《条例》附件一的规定;
(四)一律使用《条例》附件一规定的标准干部档案卷皮。档案卷皮须书写档案人的姓名、籍贯、档案号。书写姓名不得用同音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
第二十二条 干部档案整理装订成卷后,必须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
第八章 整理工作的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干部档案整理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干部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一)在整理档案时,严禁吸烟,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二)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
(三)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整理中按规定剔出的档案材料,须进行登记,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四)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加强对档案材料的管理,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泄露干部档案内容。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干部档案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导语:精细化管理是一种理念、一种文化,它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推动企业向纵深发展。基于对目前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加强新时期档案管理工作,不妨从“五精四细”入手,切实解决发展瓶颈,推动档案管理水平稳步提升。
一、巩固并完善档案资源体系。
进一步增强民生意识,根据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及时合理地调整各类档案进馆范围、现行文件报送范围和档案资料征集范围,不断拓宽民生档案来源渠道,丰富民生档案馆藏内容,并对民生档案优先实行数字化。加大各类档案资源整合力度,尽可能地将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各类档案纳入馆藏体系,为档案工作服务民生提供充足的资源保障。今年起,区档案局将面向全社会提供电话查档咨询服务,春节前后已接待电话咨询27次,查阅档案132卷。其中,为马尚镇林家村旧村改造中换购房屋纠纷案提供档案复印证明7份,有力保障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巩固并完善档案利用体系。
进一步树立民生优先的意识,优先解决影响和制约民生档案健康发展的实际问题,充分发挥各类民生档案的资源优势,为化解社会矛盾、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问题提供详实的档案资料;把关注民生、保障民生和改善民生作为档案利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民生档案资源的挖掘、加工和开发利用,积极采取措施,编制一批涉及民生的重点档案、已公开的`现行文件目录和查阅指南,方便人民群众在接待窗口的查阅利用。今年起,要对馆内存放满30年的档案进行鉴定开放工作,通过鉴定,非涉密档案要面向全社会开放,截至目前,已开放1980年前档案5210卷。
三、巩固并完善档案安全体系。
日前,区档案局对馆藏档案进行了一次安全清查,重点核实查对了2000年前文书档案,共清查档案43538卷,精细化要求每一卷档案档号与案卷号务必一一对应、准确无误,保障日常档案查询利用工作准确、高效,并确保各类民生档案实体的安全。今后,要进一步将档案工作拓展到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各领域,着重加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领域档案的监管指导,通过狠抓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做到各类新形式的与民生有关的档案资料不缺不漏、齐全完整,不断推进民生领域档案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和信息化建设,加强民生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有效实现民生档案的共建共享,更好地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努力谱写全区档案事业发展的新篇章。
(一)进一步提高机构编制档案管理标准。
机构编制档案材料要做到“内容全面、资料真实、分类合理、数据准确、保管规范”。在档案整理中应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合理分类。为便于查阅,对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机构编制评估等业务工作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各项重点工作要详细分类,分别整理归档;二是全面搜集档案材料。在做好纸质材料归档的同时,对实物档案,声像档案和新介质档案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归档流程,及时把散存的有价值、有特色的机构编制档案材料整理归档。三是做好档案资料的保密工作。进一步完善档案借阅制度,严格制定机构编制数据查阅流程;建立专用档案室,配齐专用电脑、专用U盘,安装保密防护软件并定期更新升级,配备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设备管理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提升保密防护水平。
(二)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
档案管理人员能力的高低是制约机构编制档案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加强档案管理知识的学习培训,定期组织机构编制档案管理人员参加各种档案业务培训,或邀请档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作业务指导;不断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学习,系统学习各项机构编制业务,把档案管理知识与机构编制工作紧密结合,不断提高机构编制档案管理水平。
(三)推进档案电子化建设。
一是建立完善机构编制电子档案可以节省查阅时间,提高查阅效率,便于档案的永久性保存。将以往所有档案资料,扫描编制形成电子档案,建立电子版目录索引,建立高效便捷的存储、查询功能,保证档案资料的质量,减少查阅对档案的损坏。二是加强档案室智能化建设,档案室建设要符合安全保密、布局合理、科学适用的原则。档案室应纳入办公用房使用计划,按标准购置铁质文件柜、密码柜等基本设施,实现对温度、湿度、消毒灭菌、防虫、防火、放紫外线等项目的智能控制,用智能化手段提高档案管理质量。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工商主要业务:
1、企业登记。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3、动产抵押登记。
4、股权质押登记。
登记审批处主要业务:
1、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项目设立、变更、清算的备案、审批及转报。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及转报。
3、进出口业务的备案、核准及转报。
4、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许可。
5、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核准及转报。
6、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核准及转报。
7、物价业务备案、审批。
8、其他和投资、进出口等经济活动相关业务的备案、核准、审批及转报。
扩展资料
机构职能
1、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措施;负责行使划转部门和单位的行政审批职责,并对审批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负责创新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工作。
3、负责对局机关、相关事业单位及进驻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和业务考核工作。
4、负责网上办事大厅和实体大厅“线上线下、虚实一体”政务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网上审批和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对接园区政务网络信息化体系、电子监察平台、信用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各业务条线的专业化平台,与各业务部门建立监管推送机制。
5、负责对进驻办事大厅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服务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对区内相关单位的窗口服务进行统筹协调、标准化建设、联网运行及监督管理;负责对街道、社工委、功能区政务服务体系进行对接管理及联网运行。
6、负责行政审批档案材料的整理、保管、查询等工作。
7、承担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参考资料来源: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联系我们
参考资料来源: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主要业务
建筑设计卫生审核档案的保管期限为5年。其他卫生行政许可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定期,以申请单位卫生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准。
一、行政处罚档案保存年限为永久保存。主要依据为根据《档案法》及《公安档案管理规定》第八条四项的规定:“收集保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公安档案、资料,并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同级公安档案馆移交;同级未设公安档案馆的向上一级公安档案馆移交”。移交后做永久保存,也就是最少不低于60年。
二、行政许可大厅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产生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各类文件、图表、证照,包括申请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申请材料,路政机构现场勘验材料、听证材料,审查上报材料的审核意见,行政许可决定,证照发放登记材料等,均属归档范围。
三、 行政许可材料实行行政许可大厅整理归档责任制。
四、 行政许可事项大厅应明确一名人员具体做好行政许可档案有关材料的收集、整理、鉴定、编目、装盒及移交工作。
五、 行政许可大厅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真实,字迹材料符合耐久保存要求,应使用墨笔、碳素墨水,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红墨水和复写纸。
六、 局路政总队和办公室负责对行政许可事项承办机构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协助,并对行政许可档案进行接收、分类、保管、统计和提供利用。
七、 行政许可档案实行一事一档。一个审查决定(包括申请审批的全套文件材料)组成一个档案卷盒。
八、 行政许可档案卷内文件以“件”为单位编制卷内文件目录并编件号和页号。一份完整的审查决定(审核意见)视为一件,一个检查评估报告为一件,一份证照为一件,一项设计为一件,一张图纸、照片各为一件。
九、 行政许可档案卷内文件排列顺序为:申请材料在前,行政许可决定(批复与结论性文件)在后;文字性申请材料在前,申请人所填的表格、图纸、照片(含文字说明)在后。
十、行政许可档案整理完毕,应以每个具体行政许可事项为立档单位装入档案盒保存,档案盒规格采用国家档案局标准卷盒。
十一、 行政许可大厅将行政许可档案全部整理完毕后,应即时向档案机构移交,并造具移交清册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自留备查。
扩展资料:
行政处罚档案保存年限为永久保存。主要依据为根据《档案法》及《公安档案管理规定》第八条四项的规定:“收集保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公安档案、资料,并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同级公安档案馆移交;同级未设公安档案馆的向上一级公安档案馆移交”。移交后做永久保存,也就是最少不低于60年。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档案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