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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区)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要按照《办法》规定要求,加强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管理。
《办法》共12条,指出了出台《办法》的目的、意义和依据,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与管理的主管部门、实施单位以及行政机关等各方职责做出具体规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在国家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以下简称图书馆)设置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指出,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建设;全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行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建设,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并贯彻实施。
《办法》对保障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第四条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开展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所需经费,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第五条提出,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会同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完善所辖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明确收集范围、审核程序、报送要求。
第六条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档案馆、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的相应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应当免费送交同级档案馆、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办法》对加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与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四条指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要开辟相对独立区域,省级、市级、县级查阅场所要分别满足30人、20人、10人以上集中查阅需求,并对配备复印机、打印机、计算机、传真机等设备的数量做出了规定。
第七条要求,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要建立健全政府公开信息的接收、整理与保管制度,明确建立健全政府公开信息的接收登记台账制度;明确接收的政府公开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对外查阅。第八条要求,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要建立完善政府公开信息查阅服务制度,明确实行工作日对外开放制度,省、市级(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每周开放时间不低于35小时,县(区)级每周开放时间不低于20小时,并要求提供现场咨询、电话咨询、设置政府网站公共检索点等服务方式,以及为存在阅读困难或视听障碍等情况的查阅人提供必要的帮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