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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历史档案 工作规范

时间:2022-04-06 作者: 来源:网络 点击量:

一、道德伦理

第一,口述历史访谈者必须具备史学工作者的基本道德操守。

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求真唯实,独立思考;

尊重同行的劳动成果,形成良好的同行交流、合作风气;

不唯名利,正确处理好义利观;

尊重他人,尊重隐私;不虚夸,不诽谤;

积极关注社会影响,对社会尽责任。

第二,访谈者对于受访者应尽的责任。

必须告知受访者该口述计划的目的和程序以及预期用途;

必须告知受访者该口述项目过程中双方的责任和权益;

必须告知受访者项目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签署法律授权书或相关法律约定;

必须告知受访者口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害第三者的情况,如涉及诽谤、侵犯隐私等。

第三,访谈者对于公众应尽的责任。

访谈者、受访者都应本着向公众负责的态度;

在依照相关协议约定公开时,保持口述资料的客观完整,也可依照相关协议暂时不公开;

公开后访谈者和受访者按照协议共同对口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访谈者对于赞助者应尽的责任。

访谈者在接受赞助机构或委托机构的委托任务时,在坚持学术客观性的基础上,应该充分尊重赞助机构或委托机构的要求,尤其是必须履行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

二、法律规范

第一,遵守法律,以双方约定为前提,厘清口述成果的著作权。

明确约定,分清责任,订立法律授权书;

协议书须进行公证,或者由律师签证;

访谈者不擅改、不擅自发表口述资料,不违背事先双方约定。

第二,遵守道德,以法律为准绳,避免口述访谈对第三者的诽谤。

访谈者秉承客观公正的学术道德准则,不妄评价,不乱评价;尊重历史,尊重他人。

访谈者把握口述访谈的进行细节,必要时提醒受访者口述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对第三方的诽谤。

第三,尊重人格,以公民权利为依据,尊重避讳,谨防侵犯他人隐私权。

尊重民俗、民族以及宗教传统,尤其是相关避讳的观念习惯。

熟悉我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中关于公民隐私权的法律条文。

尊重习惯,遵守法律,不侮辱、不丑化他人,不随便宣扬他人隐私。

三、访谈规程

第一,搜集、查阅、整理有关访谈计划所涉及的有关资料;

第二,编写访谈提纲,涉及访谈问题;

第三,提前将访谈提纲送达受访者;

第四,访谈小组在出发前检查访谈所用设备。

关于建立口述史访谈小组

建立2-3人的口述史工作团队,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访谈小组应具备进行访谈的基本设备,如录音笔、摄像机、照相机等,并配带纸张和笔记本等;

关于访谈提纲的制定

以项目小组为单位,加强互相协作。

一般包括:受访对象基本情况,包括家世、籍贯等;与访谈主题有关的时代、社会背景问题;根据访谈选题,涉及具体的问题;关于“时间”、“地点”、“数字”等具体细节问题。

四、资料处置

第一,口述资料的编辑、整理。

以尊重受访者口述原始资料,不删改,不添加为原则;

对音像资料的转录和现场记录稿的整理;

对口述资料进行考订,文字稿添加部分以注释的形式出现。

第二,口述资料的保存、归档。

按照相关档案技术规范要求对口述资料进行保存归档;

文字稿一般一式三份,都应有访谈者和受访者的认可签字;

对所有口述资料进行编目、索引和建档;

对于音像资料还要定期检查,注意防潮,必要时还要定期翻录。

第三,口述资料的发表、公开。

以事先约定和法律协议为依据,注意好版权问题。

口述史公开的形式:书刊发表出版;音像制品出版;网络上传;广播电视媒体播放;档案馆、图书馆查阅等。

信息来源:吉林省档案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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