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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审核的一般方法是:先依据最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干部履历表》,作为干部现在的相关信息;然后对相关信息的材料反复核对,比对表格中的信息是否与材料的记载一致;不一致的要做好记录并作核实处理,差缺的材料要进行补充。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11月20正式施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应当在全面审核档案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奖惩等基本信息,审核档案内容是否真实、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档案材料记载内容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影响干部使用的情形等。
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重点审核干部的“三龄两历”。
一、年龄(出生日期)
(一)认定依据
出生日期的认定一般以档案中最早形成的材料所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如果最早形成的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有涂改、虚填等涉嫌造假导致年龄无法判定的,要查找相关材料进行核实,按照防止重复得利原则综合认定。
(二)审核要点
重点审核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出生日期记载是否与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时间一致、是否有得利情形。
(三)审核程序
1、比对信息
2、造假情况
3、有认定情况的审核
(四)问题处理建议
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出生日期记载与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又没有其他认定材料的,以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出生日期进行认定;存在得利情形的按得利后的较大年龄认定;并应对相关信息进行整改,必要时应重新制作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以后形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及涉及出生日期的相关材料必须使用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若有符合规定的认定,则用认定的出生日期。
(五)对出生日期审核应特别强调以下三点:
1、组织认定时间若与干部档案中最早记载的时间不一致,必须要有更早于档案中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相关材料作依据,没有依据的组织认定无效。
2、组织上认定干部的出生日期是以本人档案或户籍档案的最早记载为依据,而不是以身份证为依据。
3、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期间认定出生日期的,如符合中组部有关政策规定,且依据充分的,该认定有效;否则,应重新予以认定。
二、工龄(参加工作时间)
(一)认定依据
参加工作时间以参加工作时形成材料记载的时间为依据。
(二)审核要点
重点审核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时形成材料记载的时间是否一致。
(三)审核程序
1、确认材料齐全、制作规范
2、比对信息
3、造假情况
4、有认定情况的审核
(四)问题处理建议
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时形成材料记载的时间不一致,且无相应的认定材料的,应以档案中参加工作时形成材料记载的时间为依据,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整改。必要时应重新制作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以后形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工资审批表等材料必须使用认定后的工作时间。
三、党龄(入党时间)
(一)认定依据
入党时间以入党时形成材料记载的时间为依据,《入党志愿书》是证明党员身份和党员入党时间的重要材料。
(二)审核要点
主要审核《入党志愿书》中入党时间记载是否与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中信息一致。
(三)审核程序
1、确认材料齐全、制作规范
查看干部档案第六类材料中《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党员登记表》等材料是否齐全。
2、造假情况
主要指入党材料造假。要注意查看《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等入党材料是否真实,与档案中其他材料记载是否一致,注意分析各时间信息的逻辑关系。
(四)问题处理建议
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入党志愿书》的入党时间记载不一致的,须以《入党志愿书》记载的时间为准,对入党时间前后记载不一致的须对相关信息进行整改。以后形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材料必须使用《入党志愿书》中记载的入党时间,若缺少《入党志愿书》的,须按规定重新填写归档,填写的个人情况截止至重新填写之日,同时须有组织的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