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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确保档案外包服务方案过程中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陕西省档案条例》《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陕西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档案服务外包指将一部分档案工作交由社会机构管理,委托其为本单位提供档案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档案服务外包范围为档案整理、寄存、数字化、管理咨询、开发利用、销毁。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档案服务外包工作,中省驻安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档案服务外包对象应为已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档案服务机构。
第六条本单位档案工作分管领导是服务外包中档案安全第一责任人,承办科室负责人、档案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坚持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原则确保档案安全。
第八条档案服务外包应通过签订合同建立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合同中应明确双方档案安全、保密的责任与义务,应明确档案服务机构中级职称人员在操作方案制定、初步实施、检查验收阶段必须到场。
第九条本单位应明确一名以上熟悉档案业务的在职干部职工负责日常监管、业务把关、人员行为管理。
第十条本单位负责登记备案承办档案服务机构作业人员信息,并与服务机构或作业人员签订保密合同。
第十一条本单位负责提供档案服务场所、存储设备,装配全程监控,建立管理制度,封闭设备下载端口,严禁将手机、硬盘等存储、拍摄设备带入操作场所,健全人防、物防、技防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本单位负责对档案服务机构接触档案资料进行登记造册,在归还、移交时逐一校验核对。
第十三条本单位依法管理涉密档案,严禁交由档案服务机构接触。不宜公开档案资料,严禁交由无涉密资质档案服务机构接触。
第十四条档案服务外包工作结束后,由本单位组织熟悉档案业务人员按照档案工作标准规范,开展检查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本单位档案服务外包实施前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报告。
第十六条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档案服务外包过程中安全执法检查,以及将档案服务机构人员纳入业务培训范围。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处理。
(一)将档案带出本单位交由档案服务机构管理的(不包括依法开展的寄存行为);
(二)未履行全过程安全监管责任的;
(三)造成档案实体或信息安全事故的;
(四)不宜公开档案交由档案服务机构接触管理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安康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