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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

时间:2022-09-23 作者:中博奥 来源:网络 点击量:

  建设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是建设项目档案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点内容。本文主要对建设项目招标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组卷、保管、管理期限划分等方面进行讨论。

建设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

  一、招标文件的组成

  问:什么是招标档案?

  答:简单来说,招标档案就是在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形成的、需要归档以备今后查阅的招标文件。招标档案反映了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批复中要求进行招标工作的项目或者按照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的招标过程及结果,招标档案是进行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检查的内容。

  问:在什么情况下会形成招标文件?

  答: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明确,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中招标文件不属于必然会形成的归档文件。这是由于招标文件的形成特点所决定的,也就是说,如果建设项目中没有进行招标活动,就不会产生招标文件,当然也就不会形成招标档案。

  只有在建设项目批复文件中规定要进行招标(如批复文件规定要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建设单位就必须按批复文件的要求进行招标活动),或按照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如按我国自2018年6月1日开始执行的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或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必须招标。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都必须招标。

  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项目应当“应招必招”,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会形成招标文件和招标档案。

  问:招标文件有哪些类型?

  答:可以按招标类型,把招标文件划分为委托招标和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两类:

  委托招标:如果批复文件要求进行委托招标,则应当按照要求首先完成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工作(如果招标代理合同估算价也超过200万元以上时,还会出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文件),会形成招标代理合同及相关技术协议;招标代理机构起草的招标书及甲乙双方对招标书确认过程的相关文件;招标公告;变更公告(如有);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书及相关过程文件;评标过程文件(如评标专家签到表、评标专家抽取记录表、投标登记及密封性检查表、投标保证金收取记录、开标一览表、商务评分表、技术评分表、评标小组意见等);由建设单位盖章的评标结果确认书、中标单位公告;中标通知书等。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时招标文件类型,主要区别是由招标代理机构形成的招标文件改为由建设单位出具,形成的招标文件应当涵盖整个招标过程。

  或按招标过程把招标文件划分为招标阶段招标文件、评标阶段招标文件、中标阶段招标文件:

  招标阶段:招标代理合同(如有)、招标书、招标公告(如有流标情况时后续的招标公告)、购买招标书单位名单、招标保证金收据(或招标保函)、投标书及答疑澄清文件(需注意:按照我国的合同法等规定,在答疑澄清中各方做出的承诺应当成为合同的组成内容)、招标过程来往函件等。

  评标阶段:监标委托人委托书、评标专家名单及评标专家承诺书、开标文件、评标打分表(含单项打分表和评分汇总表;如采用电子评标方式,则有部分打分表可能不会产生)、评标小组评标意见书(含拟中标通知书)、废标记录表等。

  中标阶段:中标公告、建设单位确认中标单位文件,如中标单位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时由第二中标单位替补的确认文件等。

  问:为什么要重点关注招标过程文件管理?

  答:招标过程文件是指在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由招投标各方在明确相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形成的文件,如招标代理机构向建设单位递交的请求审核其撰写的招标书合规情况函件及建设单位的回复意见函件、招投标单位对招标书内容提出的答疑澄清及承诺函件、评标过程中的专家签到表、参加开标仪式的签到表、缴纳投标保证金及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财务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中标公告的来往函件等,都属于招标过程文件,需要注意收集完整。

  二、招标文件形成的特点

  问:招标文件的形成特点是什么?

  答:大致来说,招标文件具有法规性强、阶段性明显、工作流程化、招标过程不可逆性等特点。

  法规性:首先,招标活动是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招投标法律法规进行的,因此,招标文件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阶段性:招标活动的过程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如可以把招标过程划分为招标阶段、评标阶段、中标阶段、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阶段等;在不同招标活动阶段所形成的招标文件既相互衔接又具有显著的区别。

  工作流程化:招标活动是按照招标工作流程进行的,每进行到相应阶段,就会形成对应的招标文件,不会混淆。

  过程不可逆性:招标活动的基本特点就是不可逆性,一旦形成就不能变动;而招标文件是判断招标活动是否合法合规的主要依据。

  问:如何处理招标文件的原件归属问题?

  答:随着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档案意识的不断加强,参建单位对招标文件原件归档流向也出现了“争抢原件”现象,如一些招标代理机构就规定,在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招标文件原件应向招标代理机构归档,而建设单位也要求归档招标文件原件,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好招标文件的原件归档流向就成为大家关心的问题。

  如在《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的4.2归档文件质量要求中明确:“归档的纸质工程文件应为原件。”按照建设项目档案完整性的要求,招标文件也属于工程文件,归档的纸质工程文件也应为原件,于是就可能出现招标代理机构和建设单位“争抢”原件的现象。

  为避免出现这种“争抢”原件的现象,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一是在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时,就约定好招标文件原件的归档流向,如规定由建设单位收集原件归档、招标代理机构收集副本(在招标活动中,招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是同时形成的,实际上都可以看作是招标文件原件)文件或复印件归档。

  或者在招标活动进行过程中,在允许的情况下多准备一套表单,如专家签到表、评标打分表等,在招标评标过程中让相关人员“多”签一套文件,或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大家都想要“原件”的归档愿望。

  问:项目批复文件未要求招标,但建设单位组织了招标时形成的招标文件如何处理?

  答:在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验收组会依据项目批复文件(可研批复、初设批复等)中提出的招标内容对归档的招标文件进行检查;建设单位如果对批复中未要求招标的项目也组织了招标活动,建议在进行项目档案验收或项目竣工验收前把这一部分的招标文件收集整理后单独存放,暂时不要纳入项目档案验收或项目竣工验收范围,待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后,再把这些招标归档文件放入相关案卷中。这只是个建议,因为这样可以减少项目验收时的工作量和差错率。

  三、招标文件的收集要点

  问:如何利用招标文件的阶段性特点及时收集招标文件归档?

  答:对于招标文件的收集来说,应当了解招标文件的形成过程与产生的文件类型,“盯”住各招标阶段工作节点来完成招标文件的收集工作,为下一步的整理、组卷工作打好基础。

  1.档案人员应当与项目部负责招标工作的人员保持密切的沟通,经常参加项目工作会议,了解项目招标工作安排,以便及时跟进。

  2.档案人员可以设计一张“项目招标一览表”,登录需要跟踪的招标项目的进度、内容等,做到“心中有数”;可以按DA/T28中有关“档案交底”的规定,提出招标文件的归档交底,让项目部招标人员“按图索骥”。

  3.具体到每个招标项目,可以按照招标阶段、评标阶段、中标阶段来收集相关的招标文件归档,基本上可以实现“一网打尽”不留死角的收集目标。

  问:怎样提高招标文件的收集质量?

  答:可以利用GB/T50328、DA/T28等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标准中有关“合同管理”的内容,在相关合同中或招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的格式、装订、原件流向等做出约定,然后督促相关参建单位按合同做好招标文件的归档文件质量管理,如可以在合同或招标书中,提出应对招标文件从封面开始连续编写页码(封面不编写页码、第二页从“2”开始编写页码等),招标文件的正本应当使用不锈钢书钉等符合归档要求的制定方式等。

  四、招标档案的整理与组卷

  问:招标档案整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关于招标档案的整理组卷,依然应当遵循“尊重归档文件形成规律、保持归档文件之间有机联系”的科技档案组卷原则,对相关归档文件按建设单位制定的档案分类规则进行分类、整理、组卷、排列。

  问:建设项目依据性文件(红头文件)如何整理为好?

  答:在项目档案验收中,经常会遇到建设项目的“红头文件”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按照科技档案成套性管理原则,这些“红头文件”分门别类地纳入相关科技归档文件中组卷是最为理想的;但是,由于不少建设单位档案室把“红头文件”都划分归入“文书档案”中,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把这些划分归入“文书档案”中的“红头文件”档号标注在相关案卷的卷内目录中作为补救办法。

  问:项目档案验收前应当重点收集哪些文件?

  答:项目档案验收前,可以把国家相关部门印发的〔2013〕1016号文件规定的文件作为收集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应收集全以下文件资料:

  1.建设依据;2.已验收的单项工程竣工资料;3.环保、消防、人防、安全设施、职业卫生、档案等单项验收意见,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判定意见;4.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合同以及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5.全部工程档案资料,包括建设时期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其他综合性的图纸资料;6.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具体内容见相关文件)。在进行项目档案验收前,应当把这些依据性文件都收集归档,以备验收时供验收专家查阅。

  五、招标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

  问:以什么标准作为划分招标档案保管期限的依据?

  答:招标档案的保管期限,可以按照DA/T28—2018标准的附录B所列表B.1《建设项目归档文件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来进行划分。

  永久保管:中标单位投标书及澄清、修正补充文件,评标报告、定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长期保管(30年):招标计划及审批文件,招标公告、招标书、招标修改文件、答疑文件、招标委托合同、资格预审文件、开标记录、评标人员签字表、评标纪律、评标办法、评标细则、打分表、汇总表、评审意见。

  短期保管(10年):未中标的投标文件,或不归档保存(作资料保存)。

  问:允许延长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书等招标文件的保管期限吗?

  答: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己今后工作需要延长未中标的投标书等招标文件的保管期限,具体的保管期限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规定。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积极鼓励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第七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及第十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筑工程项目总投资额比例过大的;

  (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影响建筑工程项目实施时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根据设计条件及设计深度,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类型分为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明示采用何种招标类型。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设计所需要资金已经落实;

  (三)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条件详见本办法附件二。

  第十三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全国性媒介发布。

  第十四条招标人填写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方式、招标类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范围、对投标人资质、经验及业绩的要求、投标人报名要求、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投标报名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等。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三。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或投标人报名数量较多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可以实行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不得通过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

  对于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情形,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进行资格预审所需达到的投标人报名数量。招标人未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或实际投标人报名数量未达到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不得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必须由专业人员评审。资格预审不采用打分的方式评审,只有“通过”和“未通过”之分。如果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家,招标人应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为止。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不能重新制定新的资格预审条件的,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四。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技术文件要求

  (三)投标商务文件要求

  (四)评标、定标标准及方法说明

  (五)设计合同授予及投标补偿费用说明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或提供投标人设计收费的统一计算基价。

  对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与投标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有关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设计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样本、招标技术文件编写内容及深度要求、投标商务文件内容等分别详见本办法附件五、附件六和附件七。

  第十八条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或者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承担方案及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但中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的,若承担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应按照《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执行。

  如果招标人只要求中标人承担方案阶段设计,而不再委托中标人承接或参加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示,并说明支付中标人的设计费用。采用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支付中标人。采用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的80%支付中标人。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条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应当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建筑专业事务所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投标活动。

  (二)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企业,应当是其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建筑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的会员。其行业协会或组织的推荐名单应由建设单位确认。

  (三)各种形式的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符合上述要求。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确投标人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采用国际招标的,不应人为设置条件排斥境内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和深度提交投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评审和比选办法。

  凡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方案。如投标人擅自提交备选方案的,招标人应当拒绝该投标人提交的所有方案。

  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二十日,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日;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五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编制时间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五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开标程序详见本办法附件八。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处理,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建筑工程项目特点和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其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招标人以及与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有关的建筑、规划、结构、经济、设备等专业专家。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应增加环境保护、节能、消防专家。评委应以建筑专业专家为主,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应少于9人;

  (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建筑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筑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从设计类资深专家库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外地或境外资深专家参加评标。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评委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求是的评标原则。

  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方案设计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分析、评价;

  (二)对方案设计水平、设计质量高低、对招标目标的响应度进行综合评审;

  (三)对方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的高低进行分析、评价;

  (四)对方案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五)对方案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六)对方案规划及经济技术指标的准确度进行比较、分析;

  (七)对保证设计质量、配合工程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措施进行分析、评价;

  (八)对招标文件规定废标或被否决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判。

  评标方法主要包括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等,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及实施步骤详见本办法附件九。

  第二十九条设计招标投标评审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招标人应确保评标专家有足够时间审阅投标文件,评审时间安排应与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提交有效标的投标人数量和投标人提交设计方案的数量相适应。

  (二)评审应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负责人应从评标委员会中确定一名资深技术专家担任,并从技术评委中推荐一名评标会议纪要人。

  (三)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除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外,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

  (四)在评标过程中,当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需要向投标人质疑时,投标人可以到场解释或澄清投标文件有关内容。

  (五)在评标过程中,一旦发现投标人有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施加不正当影响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六)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活动,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七)对于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志性建筑,招标人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接受社会监督。但列席人员不发表评审意见,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标工作。

  第三十条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对其中有关规划、安全、技术、经济、结构、环保、节能等方面进行专项技术论证:

  (一)对于重要地区主要景观道路沿线,设计方案是否适合周边地区环境条件兴建的;

  (二)设计方案中出现的安全、技术、经济、结构、材料、环保、节能等有重大不确定因素的;

  (三)有特殊要求,需要进行设计方案技术论证的。

  一般建筑工程项目,必要时,招标人也可进行涉及安全、技术、经济、结构、材料、环保、节能中的一个或多个方面的专项技术论证,以确保建筑方案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投标人公章(有效签署)、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效签章及未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有效签章的;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没有经有效签章的合法、有效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二)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书的;

  (三)投标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的;

  (四)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

  (六)违反编制投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可能对评标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七)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八)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九)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十)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十一)在投标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十二)其他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实质性条款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确认为废标的,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委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二)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三)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符合前款第一种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纪要上详细说明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理由。

  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应对有串标、欺诈、行贿、压价或弄虚作假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投标人取消其重新投标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按如下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一)采取公开和邀请招标方式的,推荐1至3名;

  (二)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三)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各投标文件未最大程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重新招标时间又不允许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评委可以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自然多数票产生3名或3名以上投标人进行方案优化设计。评标委员会重新对优化设计方案评审后,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评标结束后15天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开排名顺序,并对推荐中标方案、评标专家名单及各位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推荐中标方案在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标方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主要包括:

  (一)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的,或者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也发生上述问题,依次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组织审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后,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详见本办法附件十。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工程设计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不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设计委托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合同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应当控制在经审批的可行性报告规定范围内。

  国家制定的设计收费标准上下浮动20%是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依据。招标人不得以压低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招标人违反上述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效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建设主管部门对设计合同不予备案,并依法予以处理。

  招标人应在签订设计合同起7个工作日内,将设计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或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对于达到设计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应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偿。

  (一)采用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补偿标准。若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行补偿。

  (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人应给予每个未中标的投标人经济补偿,并在投标邀请函中明确补偿标准。

  招标人可根据情况设置不同档次的补偿标准,以便对评标委员会评选出的优秀设计方案给予适当鼓励。

  第三十九条境内外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设计收费,应按照同等国民待遇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收费标准。

  工程设计中采用投标人自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其专利和专有技术收费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协商确定。

  第四十条招标人应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投标人拥有设计方案的著作权(版权)。未经投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将交付的设计方案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设计合同后,招标人在该建设项目中拥有中标方案的使用权。中标人应保护招标人一旦使用其设计方案不能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侵权诉讼或索赔,否则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使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的,应当事先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未经相关投标人书面许可,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

  联合体投标人合作完成的设计方案,其知识产权由联合体成员共同所有。

  第四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方案设计的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真实性及合同履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设计原因造成工程项目总投资超出预算的,建设单位有权依法对设计单位追究责任。但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要求,仅承担方案设计,不承担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二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及取得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诚信管理。在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及取得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及取得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诚信档案。

  第四十三条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和无故否决依法按规定程序评出的中标方案。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国家和地方建设方针、政策、标准、规范的落实情况,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一般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等。

  第四十五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筑工程进行设计招标时,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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