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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十三五时期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工作总体规划》,配合《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办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管理,日前,国家档案局印发了《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提出,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是指由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给予补助的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包括国家重点档案目录基础体系建设项目、国家重点档案开发项目以及区域性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中心建设项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项目管理要求,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分为项目库和项目储备库。
《办法》规定,国家档案局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工作的统筹规划、制度建设、项目审批、监督指导、检查验收以及宣传推广等工作;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项目分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工作的统筹协调、项目申报、监督指导、检查验收以及宣传推广等工作;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本馆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的具体实施。
此外,《办法》指出,项目管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科学立项、追踪问效的原则,建立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监督、事后有评价的全过程管理机制,并在项目前期准备、项目申报与审批、项目执行与验收、项目监督与检查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和细化措施。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