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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档案卷宗电子化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推进人民法院档案卷宗电子化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铁门关分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兵团中级人民法院:
为深化推进人民法院工作电子化,加快建设数字法院,提高司法公正、高效、便捷、高质量审判水平,现就推进人民法院档案卷宗电子化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档案卷宗电子化工作,制定全面计划、分步实施,对联网共享、多个岗位同步进行扫描、质量管控等关键环节要抓细、落实。全面推广应用电子档案、电子卷宗工作。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技术手段。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标准规范,优先配备高质量的扫描设备、印章制作设备以及管理、索引、存储、检索等电子化设备和软件,完善工作站、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确保电子化档案卷宗运行顺畅、服务高效。
三、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技术素质。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电子化档案设备和软件使用培训,引导普法员、行政人员、审判辅助人员、法官等将传统模式切换为电子模式,提高电子化审判操作能力。
四、完善规范标准,促进互联互通。各级人民法院要完善档案卷宗电子化规范标准、技术规范和标准规范体系,促进各地法院间数据共享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协作共享。
五、强化信息安全,防范风险。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遵守信息技术安全管理规定,实施多重控制和保护机制,在信息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严格保密和权限管理,防范信息泄露和安全风险。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质量。各级人民法院要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机制,并按照计划、标准、质量等方面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较好。
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贯彻落实,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档案卷宗电子化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智慧型法院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
法院扫描电子卷宗流程
法院电子卷宗同步生成的4个步骤您好,亲,一键转档:指令、整理、评查、归档四个步骤。指令是指在电子卷宗汇编成册后,由法官在网上发出归档指令;整理是书记员对部分需要归档的纸质卷宗进行排序、归目、校对、整理;评查就是由档案管理办公室对电子卷宗和纸质卷宗的一致性、质量是否达标等问题进行全面评查;归档就是质量全部合格后,电子卷宗一键转档,生成电子档案。全省法院的电子档案由我院统一管理,纸质卷宗则留存本地档案室妥善保管。电子卷宗一键归档使书记员不用再扫描、整卷、订卷,可以腾出更多时间协助法官处理审判事务。同时,有效保障了同步生成的电子卷宗更规范、更统一,质量更好。
法院无纸化办案流程
法律分析:网上立案。该案原告通过辽宁移动微法院APP小程序申请了网上立案,立案成功后向法院办案系统上传诉讼材料,形成电子卷宗。承办法官可通过法院办案系统及登录移动微法院,点击电子卷宗阅看卷宗内的证据材料。电子送达。开庭审理前,法官助理以电子送达方式向当事人提供的手机和电子邮箱送达诉讼材料,当事人线上收取材料,形成电子送达回证,并自动在随案电子卷宗中生成,完成电子送达。
线上审理。案件审理时,承办法官全程通过法院办案系统浏览案件所有电子材料,摒弃原本厚重的纸质卷宗,减少传阅卷宗麻烦,做到电子卷宗随讲随翻。书记员利用语音识别系统,分角色录入法庭笔录,减轻记录负担,提高记录效率,节约开庭时间。当事人签名通过电子签名书写录入,笔录自动生成。庭审结束后,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及时将笔录上传至办案系统,无需再打印、扫描。如果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需线下提供纸质证据材料,则由法官助理或书记接收,直接送往诉讼服务中心集中扫描,办案法官在案件审理全程已不再需要纸质卷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央广网北京6月18日消息(记者孙莹)近年来,对于“云庭审”“微法院”,很多老百姓并不陌生,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在线诉讼大显身手,智慧法院建设红利充分释放,实现了“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
我们看到,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现代科技全方位应用于诉讼服务、诉前调解、案件审理、审判管理等各领域。全国法院普遍推行网上跨域立案、在线举证质证、庭审语音识别、电子卷宗应用、文书电子送达等。
我们还看到,文书智能生成、类案识别推送、裁判偏差提示、区块链电子存证、智能合约执行等技术日益成熟。
从“面对面”到“屏对屏”,到底如何认定“电子化材料”的证据效力?网上开庭如何执行“庭审纪律”?如何保证“网上存证”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17日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这是首部全流程全领域规范在线诉讼活动的司法解释。
这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年2月1日开庭审理的一起诉30多名被告“高空抛物致死民事索赔案”,法官正在宣布在线庭审纪律,案件分5批次、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在“云法庭”开庭审理。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这种庭审模式很常见。最高法副院长李少平说:“经过全国法院的不懈努力,在线诉讼适用规模和质量不断提升,线上线下双轨并行、有序衔接的诉讼模式已初步形成。”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全文共三十九条,内容涵盖了在线诉讼法律效力、基本原则、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从立案到执行等主要诉讼环节的在线程序规则,首次构建了在线诉讼规则体系,确立了在线诉讼“公正高效”“合法自愿”“权利保障”“便民利民”“安全可靠”五个基本原则。李少平分析:“《规则》的制定出台,在我国互联网司法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细化明确各类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确保在线诉讼‘降成本不降质量、提效率不减权利’。”
打官司打的是证据,有人担心,在线庭审,如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规则》明确,法院审核通过后的电子化材料,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也就是具有“视同原件”的效力,同时明确了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原物的情形,比如法院认为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不一致,或者不完整、不清晰、格式不规范,或者是卷宗、档案管理规定要求提供原件、原物的,还是要提交原件。李少平分析:“一方面丰富和拓展当事人提交诉讼材料的渠道和方式,另一方面严格规范审查电子化材料与原件的一致性,保证电子化材料形式的真实性,有效防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风险,确保在线诉讼安全有序。”
在线庭审探索之初,有当事人骑摩托车参加庭审,还有人随意离开屏幕接打电话,此次《规则》明确在线庭审纪律,除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在线庭审,视为“拒不到庭”;在庭审中擅自退出,经提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视为“中途退庭”。针对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同时到庭的情形,《规则》首次确认非同步审理机制的法律效力。
最高法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刘峥强调,根据当事人请求或案件审理需要,线上线下可以合理有序转换。
刘峥说:“《规则》强调,在线诉讼必须坚持合法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当事人适用在线诉讼。针对诉讼中重要的程序环节,比如在线庭审、证据交换、电子送达,以及案件非同步审理等,《规则》均要求以征得当事人同意为基本前提,充分保障当事人对案件审理方式的选择权和程序利益处分权。”
不可否认的是,“在线诉讼”会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司法实践中。2020年1月1日至今年的5月31日,全国法院在线立案1219.7万件,占全部立案数的28.3%;在线调解总次数651.3万次、诉前成功调解614.29万件;在线开庭128.8万次,在线庭审平均用时42分钟;电子送达3383.3万次,占总送达次数的37.97%。截至目前,全国已有3500多家法院接通“中国移动微法院”在线诉讼平台,累计访问量超过12.65亿次。最高法国际合作局副局长何帆认为,我国互联网司法在世界范围内已处领先水平。“从推动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到电子卷宗同步生成、跨域立案全面推广、移动微法院一网通办,再到设立互联网法院、探索区块链存证和智能合约履行,人民法院推动互联网司法在技术应用、程序规则、实体裁判等领域全方位转型升级。现在,我们完全可以自信地说,中国互联网司法的发展已经从‘跟跑’走向‘领跑’,实现了‘弯道超车’。真正做到了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
哪些案件不能在互联网上公开呢?《规则》明确,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庭审过程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开;对涉及未成年人、商业秘密、离婚等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在线庭审过程可以不在互联网上公开;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录制、截取、传播涉及在线庭审过程的音频视频、图文资料。
新分案件列表没有电子卷宗图标
以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
3月11日,经开法院利用案件管理平台,在全省首次试点诉前调解案件电子卷宗“单套制”归档,推动形成具有经开法院特色的电子卷宗归档新格局。
近年来,随着特邀调解组织和律师作用的充分发挥,经开法院诉前调解案件数量大幅增长,2021年度已占全院收案的约20%,在方便、快捷化解矛盾的同时,也对法院档案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随着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如何在归档环节也做到方便、快捷,经开法院将目光投向了电子卷宗“单套制”归档这一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