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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对《意见》实施前存放在其他部门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指导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会同原档案管理单位进行全面摸底造册,建立工作台账,制定转接计划,分批分步进行交接。考虑到此项工作的复杂性,《意见》明确各地可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试点,再逐步推开,原则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同时,为避免档案重复移交和保持工作的延续性,《意见》明确,对已经存放在各级档案馆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由其继续管理;对已设置自主择业专门管理服务机构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事档案仍由其继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