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 话:18937133779
网 址:https://www.zboao.com
邮 箱:zboao@qq.com
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归档的第一个环节是鉴别,也是对准备归档的材料进行审查,甄别材料的真伪,判定材料的保存价值,确定其是否属于归档范围,是否符合归档要求。鉴别工作的内容包括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对经过鉴别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转出、退回、留存、销毁等不同方式进行处理。除了鉴别以外,一般来讲,整理归档工作包括分类、排序、编目、技术加工、装订五个步骤:
第一步。分类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根据其内容特征分为十大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包括以反映干部本人自然情况、经历、家庭和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为主要内容的材料。主要有:1988年、1999年两版履历表,参加工作后填写,填写1999版可以填当前时间,填写要规范,前后一致,培训两个月以上的填写,需在四类中有材料。还要有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简历,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委员简历归此类。
第二类:自传材料。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自传材料包括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自传材料的归类,应该以内容和用途为依据,不能单纯按名称归类。一些以自传为主的履历或简历表也应该归在第二类。第二类中新增加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三类:考察、考核、鉴定材料;审计材料。包括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组织、人事部门通过各种途径,对干部德能勤绩廉进行调查、评价的材料。具体有: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每年需归档,援青、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学校、党校学习纯属鉴定不带成绩的各类鉴定(带成绩的归在第4类中);调任时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后备干部登记表。
第四类:学历学位材料。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材料;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培训材料。包括记载和反映干部学习、技能、科研水平的各种材料。需要注意的是过去学生登记表归第一类,学习(培训)鉴定表、学习(培训)考核表归第三类,此次统一调整到第四类。
其中:1、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荐免试登记表,专家推荐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归二级分类的1类中。
2、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归二级分类2类中。
3、反映个人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青海省存在此类情况的较少,主要是科研单位和院校,归二级分类3类中。
4、培训材料:为其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表等材料(培训学习时间明确为两个月以上)归二级分类4类中。
第五类:政审材料。更改或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出生日期、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包括干部审查和干部基本情况更改形成的材料。注意,过去更改或认定姓名的材料是归在第一类的,此次调整到第五类。
档案审核工作中形成的“三龄一历”(年龄、党龄、工龄和学历学位)认定材料也归在第五类。这里重点讲一下关于确认出生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如何确认。档案材料中出生日期更改的情况主要有:虚、实岁换算造成出生年份不一致;阴阳历换算误差造成出生月份或出生年份不一致;
出生日期填写中的笔误;个人早期为满足入学、参军或参加工作所必须的年龄条件而有意将出生日期提前或拖后填写。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干部出生日期问题的文件有两个:
一个是现行的文件,即《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10月起,不再办理审批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事项;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中组部2007年1月印发《关于做好公务员登记中干部档案相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7]4号)规定,“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等信息,档案记载前后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干部档案中,最先记载干部出生日期的材料一般为入团志愿书,或者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入伍登记表、招工登记表等。第二个文件是1990年印发的《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
在2006年10月以前,已经按照这个文件更改了出生日期的,档案中必须有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调查报告、证明材料(原户籍内册、登记卡片、出生证等的复印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复。干部档案中记载干部参加工作时间的早期材料一般为:
录(聘)用审批(备案)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职工登记表、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等,以及招生(入伍、招工)政审材料、知青上山下乡登记表证明等。确认干部参加工作时间的政策性文件包括: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国家教委、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1990]001号)、《人事部关于“文革”前赴苏联、东欧留学的本科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的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2]11号)、《人事部、劳动部关于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3号)、《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等等。
第六类: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包括干部参加党、团组织的有关材料。
第七类:表彰奖励材料。包括对干部给予奖励或表彰的材料。注意,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材料,此次统一规定作为奖励材料,归第七类。
第八类:涉法违纪材料。
第九类:招录、聘用材料;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辞职、辞退、罢免材料;工资、待遇材料;出国(境)材料;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
包括干部职务变化、工资待遇、出国(境)等材料,以及各种代表会议代表登记表等材料。注意,《公务员登记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统一规定归在第九类。本条增加了对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的归档要求,删除了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这里的工资、待遇类材料应有:93年10月执行的工改表;95年10月正常晋档工资审批表;97年7月调整工资标准审批表;97年10月工资正常晋档审批表;98年元月正常晋级审批表(五年年度考核称职);
99年7月调整工资标准审批表;99年10月正常晋档审批表;2001年元月调整工资标准审批表;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审批表;2001年10月调标审批表和正常晋档审批表;2003年元月正常晋级工资审批表(五年年度考核称职);2003年7月调标审批表和正常晋档审批表;
2004年10月学历浮动工资审批表;2005年10月正常晋档审批表;2006年7月工资改革审批表、工作津贴和生活补贴审批表、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审批表。2006年至今正常晋级和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审批表。
职务变动调整工资,要在职务变动工资审批表标表明工资文号,属于公务员的要有公务员定级表(97年或98年);退休的要有退休住房补贴表、高原补贴表这两张表。任免:要求有副科级以上任免表及形成的考察材料及现实表现;按规定逐项如实、准确填写。
要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时间和文号,并加盖组织印章。2008年3月以后从其他单位调入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的干部,须有《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
第十类: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治丧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其他材料。包括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有关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省管干部档案报送单,干部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也归入此类。
这里需要重点说明两个问题:
一是第四类、第九类材料的二级分类问题。
第四类、第九类材料需要采用二级分类法,按照内容的不同再分别分为四小类,具体来说:
根据中组部1991年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第九类材料可以再分为:
1.工资材料;
2.任免材料;
3.出国(境)材料;
4.参加会议的代表登记表等其它材料。
此外,第四类材料可以再分为:1.学历学位材料;2.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转业技术职务(职称)材料;3.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4.培训材料等。第四类、第九类材料必须按新的分类标准进行二级分类。
二是内容交叉材料的分类问题。
部分档案材料,特别是一些制式表格,存在内容交叉的情况,可以根据材料的主要内容或用途来确定类别:
1、以自传为主的履历或简历表归第二类;
2、学生登记表、学习(培训)鉴定表、学习(培训)考核表归第四类;
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材料归第七类;
4、干部任免审批表及其相应的考察材料或表现材料归第九类;
5、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简历,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委员简历放一类。
第二步,排序
排序是指将每一类别的材料按其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或材料内容的内在联系排列顺序,并通过编写类号、顺序号和页码固定下来。排序的具体方法有两种:
1.按材料形成的时间排序适用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第一、二、三、四、七、九、十类材料。注意,第四类、第九类材料排序时,是在采用二级分类后的各小类中分别按时间排序。
2.按材料的内容以及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排序适用于第五、六、八类材料。其中,第五类、第八类材料的排列顺序一般为:上级批复,结论或处分决定,本人对结论或处分决定的意见,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或交待材料等。
第六类材料,入团志愿书应排在入团的其他材料之前;入党志愿书应排在入党的其他材料之前,党员登记表等可按时间先后依次排序。
每个类别中的档案材料排序后,要用铅笔在每份材料首页的右上角编上类号和顺序号,并在其右下角逐页编写页码。页码的编写方法为,凡有图文的页面,每面作为一页;有封面的材料从封面开始编写;空白纸和托裱用的衬纸不计页数;复印件和原件应视为一份材料,统一编写页数。
第三步,编目
修订后的目录与旧目录的不同:一是把“类号”改成了“序号”;二是把“材料制成时间”改成了“材料形成时间”;三是删除了“份数”栏。
编目的具体要求:
1.档案材料应按照排列顺序,逐份逐项进行编目,做到目录清楚,填写准确。书写目录要工整、准确、清楚、美观,使用规范的书写材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荧光笔、水彩笔、红墨水、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档案目录不能粘贴涂改。
2.每类目录应首先注明材料类号和类别名称。
3.“类号”下再依次填写排列序号。规范的序号栏填写方法应该是:材料类号用汉字的“一”至“十”,二级类号用(一)至(四),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
4.“材料名称”根据材料题目填写。一般来说,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规范的,应另拟标题。材料的题目过长,可适当简化。凡原材料题目不符合实际内容的,须另行拟定题目。拟定或简化题目,必须确切反映材料的主要内容或性质特点。
5.“材料形成时间”填写材料落款时间。有多个时间的材料,一般以最后的时间为准,也就是以文件办理完毕、正式生效的时间为准。时间填写要尽量详细、规范,有具体年月日的,必须填写齐全,如1985年9月1日,不能填为85年9月,或者1985年等。
6.“页数”材料的页数。按照编好的页数如实填写。
7.“备注”填写需要说明的情况。归档材料因为内容相关合并为一份材料的,要在备注栏中进行简要说明,如附有考察材料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复印件等情况也应注明。
8.书写目录时,每类目录之后,须留出适量的空格,供补充档案材料时使用。特别是第三、四、九类等,由于后续的材料比较多,为了留出足够的空格,不要在同一页中再填写其它类别材料的条目。
第四步,技术加工
1.对纸张破损或字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档案材料,应采用复印、扫描、拍摄等方法进行复制。复制应保持材料原貌,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不能对原件内容进行修改。复制后的材料应清晰,所用材料要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经久耐用。复制件应附在原件后,与原件作为一件。
2.幅面过大的档案材料应进行折叠或剪裁。折叠后的档案材料要保持平整,文字、照片不得损坏,便于展开阅读。剪裁时不得损坏档案材料上的文字、印章、图形等内容。
3.幅面过小的材料应进行托裱,装订边过窄或装订线内有文字的材料应加边。
4.档案材料上的订书钉、曲别针、大头针等金属装订物应当拆除。5.为方便档案利用和后续材料补充,每份档案材料在整理时必须保证各自独立,禁止将多份材料以缝纫、被糊等形式粘连在一起。
第五步,装订。
装订好的档案,档案目录臵于卷首,卷内材料排列顺序与目录相符。档案材料应左边、下边对齐,在左侧打孔装订,做到结实、齐整、美观,不掉页、不倒页、不压字、不损坏文件,方便阅读。
如果左侧的空白不够,要托裱出装订边,不能压字。注意,装订时只要求档案材料左边、下边对齐,卷内有不同幅面的材料,右边、上边不能对齐是正常的,不需要刻意追求“四边齐”。
干部人事档案如果太厚,应该分成两卷装订;分卷装订时,必须保证同一类材料分放在同一卷中。干部档案卷夹材质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卷夹背脊应附标签,用于书写干部的姓名、籍贯、档案编号等。书写姓名不得使用同音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归档范围
第五条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第六条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七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第八条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九条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
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第十一条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第十二条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第十三条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四条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第十五条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
第十六条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
第十七条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一)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整党工作、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党、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
(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
(三)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十八条表彰奖励材料: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第十九条涉纪涉法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条招录、聘用材料: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
第二十一条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辞职、辞退、罢免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罢免材料。
第二十三条工资、待遇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第二十四条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等。
第二十六条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治丧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其他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第三章收集归档要求
第三十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本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第三十二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点审核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第三十三条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
第三十四条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五条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第三十六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或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三十七条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一年内整理归档。
第四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确保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
(二)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已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
(三)不准将本规定所列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
(四)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
(五)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
第四十条对违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档案工作人员参与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并不得继续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6年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同时废止。我部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