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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档案馆档案数字资源建设服务

时间:2022-03-31 作者: 来源:网络 点击量:

1.地方档案馆档案数字资源建设服务的法定性。《档案法》第十九条规定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 ,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下简称 《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承担 “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档案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于未满 30年的档案 ,原则上 不得对外 公布并提供 利用 ,但是可 “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国家从法律的层面明确各级国家档案馆档案资源开发利用的时间、主体和程序,体现了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定性。

2.地方档案馆档案数字资源建设服务的权属性。《档案法》第八条规定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 “负责接收 、收集 、整理 、保 管和提供利用各 分管范 围内的档 案”,第 二十二条规定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对于档案馆保管的属于政府公开信息范畴的档案资源 ,应 “配备相应 的设施 、设备,为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实施办法》第 二 十五条规 定 ,对 于非 国家所有 的寄存 、代 管档案 ,地方档案馆公布和利用 “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但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地方档案馆承担着保管属于国家所有的分管范围内档案的义务和职责,这是做好档案信息资源多元开发利用的基础和前提。同时 ,地方档案馆对于馆藏不同权属的档案 具有 相应 的开发 权 限 ,只有 妥 善处 理档 案归 属关 系 ,避免各种侵权行为发生 ,才能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合法合理,维护国家、组织、个人的正当权益。

 3.地方档案馆档案数字资源建设服务的层次性。《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 、复制和摘录。”这是档案基本价值属性的体现。2014 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提出 “建立健全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加大开发力度 和促 进资源共享 ”的要求 。“随着社会实践 与社会发展 日趋多元化与个性化,档案信息需求主体的改变导致社会档案信息诉求的丰富化、全面化与差异化”,促使档案作为一种独特的信息资源 ,其价值体现在资政 、存史 、宣教、传承文化等深层次开发和利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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